6月8日,新加坡農業食品及獸醫局(AVA )發布通告,向所有酒精飲料進口商或代理商通報了酒精飲料標簽要求。
AVA已注意到在新加坡銷售的一些酒精飲料的標簽不符合食品條例第5條規定的標簽要求,為此,AVA制定了如下標簽要求:
1、進口到新加坡用于銷售的所有預包裝食品,包括酒精飲料,須貼上正確的英文標簽。以下基本信息應在標簽的顯著位置用英文明顯標出,印刷字母高度不低于1.5mm。
(a)足以表明產品真實性質的可接受的通用名稱或商品名稱;
(b)產品體積;
(c)原產國名稱,以及新加坡的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
2、食品條例第6(3)條豁免酒類(包括啤酒)的成分聲明。
3、接受標簽上包含其他語種的附加標簽文本,只要該信息不與英文信息相矛盾,且不違反食品條例。
4、進口商應確保對其食品作出的所有聲明(包括酒精飲料的酒精含量)真實,并且可經實驗室分析報告證實。進口商還應記住所使用的聲明不應誤導消費者或違反食品條例。
5、在食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前,進口商還應履行盡職調查,以確保其食品完全符合食品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標簽要求。不提供該類信息是違法行為,如被判罪,違法者將會受到食品銷售法第49章規定的一般處罰。(梁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