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國家免檢制度,加強對免檢產品的監督管理,更好地發揮免檢制度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根據《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號)有關要求,現就產品免檢有效期滿后重新申請免檢資格作如下規定:
一、 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獲得免檢資格的產品,在免檢有效期滿后需繼續享有免檢資格的,其生產企業應按本規定要求重新提出免檢申請。
二、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管理產品免檢重新申請工作,并定期公布開展重新申請免檢的產品類別目錄。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重新申請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 重新申請免檢的企業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免檢有效期內產品生產地點未發生可能降低產品質量的變化;
(二)免檢有效期內企業生產工藝穩定,生產設備運行正常,原、輔材料未發生可能降低產品質量的變化;
(三)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并運轉有效;
(四)免檢有效期內企業生產規模、產品市場占有率、贏利情況未出現大幅下降;
(五)免檢有效期內企業組織結構、質量負責人、質檢機構未發生可能降低產品質量的變化;
(六)免檢有效期內企業對免檢產品提供較好的售后服務,認真執行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規定,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未出現因放松質量管理致使質量降低,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事件;
(七)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能夠按照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免檢產品質量狀況;企業生產條件、組織結構、執行標準等發生重大變化后,在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八)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能夠按照規定使用免檢證書及免檢標志。沒有將免檢證書、免檢標志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或將免檢證書、免檢標志用于本企業未獲得免檢資格產品的情況;
(九)免檢有效期內企業能夠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十)免檢有效期內及重新申請免檢資格期間,免檢產品生產過程中未出現批量質量不合格情況。
四、 需要繼續免檢的企業應在免檢期滿前6個月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產品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請表》,如實提交第三條所規定條件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材料。
五、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企業產品免檢有效期滿的重新申請,審查、匯總書面材料,簽署審查意見,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一)免檢有效期內生產地點發生變化的;
(二)免檢有效期內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執行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免檢有效期內產品市場占有率和企業經濟效益出現明顯下降的;
(四)免檢有效期內企業未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
(五)免檢有效期內企業受過與質量問題相關的行政處罰的。
六、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對本省重新申請免檢
的產品組織一次監督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作為是否再次給予有關產品及企業免檢資格的依據。
七、 國家質檢總局對省局報送的審查材料進行審定,征
求有關方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換發免檢證書。
八、 符合本規定再次獲得免檢的產品,免檢有效期仍為
3年。并按《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號)的規定對相關產品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九、 產品免檢有效期滿正式提出重新申請免檢資格的
企業,允許其在申請期間繼續使用免檢標志。各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提出重新申請并已受理的企業名單。
十、 未提出繼續免檢申請的企業,免檢有效期滿后不再
具有免檢待資格,其有關產品不得再使用免檢標志。
十一、 為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再次獲得免檢資格
的企業,自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允許該企業繼續使用原免檢標志。經審查、審定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企業不得再使用免檢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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