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中國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免于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五條 中國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參與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中國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中國名牌產品申請。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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