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人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文本(以下簡稱《投保協議》)。《投保協議》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生效后第一個完成商談并成功簽署的后續協議,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是一項順應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投保協議》的簽署,有利于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逐步減少投資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增進兩岸經濟繁榮。《投保協議》的簽署,對于兩岸經貿領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還就《投保協議》的主要內容和特點進行了解讀。
該負責人表示,《投保協議》涵蓋了常規投資保護協定包括的要素和內容。具體說來,《投保協議》由正文和附件組成。正文部分包括十八個條款,分別為:定義、適用范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征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本協議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投資商事爭議、聯系機制、文書格式、修正、生效等條款。在《投保協議》的附件部分,對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該負責人指出,《投保協議》在具備投資協議一般內容的同時,又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有效保護。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資保護協定的體例設置相應條款,體現投資保護的傳統內容;另一方面注重兩岸現實需要,增強《投保協議》的可操作性,針對投資者經第三地投資、人身保護、投資者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等問題,做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
二是雙向促進。大陸資本赴臺投資自2009年6月啟動至今,時間較短,尚處于起步階段,但《投保協議》盡可能體現了相互促進投資的原則,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
三是減少限制。按照《框架協議》第5條規定,《投保協議》文本中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真正體現促進雙向投資的目的。
(尚 武)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