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消息 日前,合肥市質監局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制定出臺了《合肥市集中供熱系統計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該《暫行規定》適用于合肥市范圍內產、供、用汽方之間貿易結算的蒸汽計量器具(以下簡稱“計量器具”)的設計、安裝、檢測、使用等活動,不適用居民用熱能表。根據《暫行規定》,合肥市產、供、用汽方用于貿易結算的蒸汽計量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裝配的計量準確度等級不得低于2.5級,必須實行強制檢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強制檢定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由供汽方統一組織送檢。《暫行規定》明確,為保障供熱,熱電聯產機組在供熱情況下不得參與電網調峰,供、用熱雙方應做好計劃用熱、節約用熱、合理用熱,做到均衡用汽,縮小峰谷差。為確保城市集中供熱系統安全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蒸汽計量設施,確需改動的,須經供熱企業同意。
此外,《暫行規定》還對計量結算方式進行了明確,蒸汽計量要以用汽方計量器具的讀數為準,結算計量地點一般定為在用戶進口側結算,管網熱損采用合理分攤原則,供、用汽雙方遵照合同約定,提倡采用遠距離數據采集和計算機蒸汽計量管理系統等先進技術,提高貿易結算的準確性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