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目錄內紡織品進口必須報檢。近日,南通檢驗檢疫局開發區辦事處對于三起進口紡織品未在規定期限內報經檢驗檢疫擅自使用行為予以了處罰。
執法人員調查時發現,涉案企業均是明知所進口的紡織品屬法定檢驗進口商品,但因種種因素仍未報經檢驗檢疫就擅自使用。據此,檢驗檢疫人員對企業進行了批評教育與法規宣貫,并根據相關法規對企業處以了相應金額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收貨人應當在海關放行后20日內,依照條例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將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調查,出現上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一是新辦企業或初次進口企業不了解進口商品報檢業務;二是經辦人員是“新手”,不了解相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三是傳遞環節失控,部分代理公司未能履行好自身職責,未將進口貨物到貨后要及時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的要求告知收貨企業,使一些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了條例的規定。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進出口企業,進口法定檢驗貨物應主動申報。如初次進口,應積極向檢驗檢疫部門咨詢,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觸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對于少數無視檢驗檢疫法規,故意逃避進口法定檢驗的行為,檢驗檢疫部門將加大處罰和教育力度。(戴新蘭 吳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