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陰某造船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一批船用廚房設備,產品HS編碼對應檢驗檢疫監管條件為“L”,屬于民用商品入境驗證范圍,企業申報時提供了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外聲明。貨到江陰口岸,江陰檢驗檢疫局人員對貨物實施現場查驗,發現其中微波爐、洗碗機等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企業申報與產品現狀不符,考慮相關產品為加工貿易進口,要求企業補辦免于辦理入境驗證手續。
上述為民用商品入境驗證中較常見案例。部分申報企業對于目錄外產品和免于辦理入境驗證這兩個概念區分不清,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對于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產品,不加區別一律申報為目錄外產品。同時,個別從事口岸驗證工作的同志可能存在這樣的觀點,對于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產品,不論是來料加工還是進料加工,由于進口料件最終隨成品返銷國外,不進入中國市場,涉及民用商品口岸入境驗證時,監管要求可以適當“寬松”一點,遇到進口企業將需要辦理免辦手續的產品申報為目錄外產品時也不予以指出,不要求企業補辦手續,直接給予放行處理。
筆者認為,口岸入境驗證工作中,上述認識是完全錯誤的,若如此行事肯定違背了執法的嚴肅性。目錄外和免于辦理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某產品一旦被界定為目錄外產品,入境驗證相關的監管要求對它就不再適用;而辦理免辦手續的前提,是該產品已經被界定為目錄內產品,只是由于其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免于辦理入境驗證,但只要該產品仍在中國境內,檢驗檢疫部門對其仍有相應的監管權利和義務。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能源標識產品認證制度推行的有效支撐,如果對企業錯誤申報默認放行,這種“寬松”的做法并非服務企業,而是進一步弱化了企業對相關認證制度的認識,將嚴重影響認證制度的推廣和落實。口岸驗證中發現申報不符情況時,要求企業依法辦理免辦等手續,將擴大和鞏固兩項認證制度在進口商中的影響,并有效傳遞到國外供貨商,督促外方提升對中國認證制度的認識和關注度,也是檢驗檢疫部門維護我國現行技術規范權威性應盡的職責。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口岸入境驗證應高度重視,執法尺度“寬松”不得。(徐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