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湖北省南漳縣質監局對一認證中心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這是該局近年來通過創新執法,辦理的第一起認證機構違法認證案件。
據悉,南漳局在開展食品安全執法檢查時,發現縣內一食品生產企業取得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和食品安全體系認證證書中的審核依據及專項技術要求與被認證產品不相符;經查證核實:該企業與襄樊某認證咨詢公司簽訂了質量認證合同,襄樊咨詢公司(無認證資質)又轉包北京一認證中心進行認證,認證中心在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審核依據的專項技術要求使用錯誤。生產企業的產品是淀粉糖(果葡糖漿、麥芽糖),該產品是劃入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而認證機構審核依據的專項技術要求是CNCA/CTS0009-2008《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制糖企業要求》。二是沒有對認證委托人的糾正措施進行有效驗證就出具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在糾正措施的證據中提供的檢驗報告與被審核原材料(食品包裝容器)存在時間差異,不同批,沒有主要的衛生指標檢測,且沒對無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驗證。其行為違反了《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南漳縣質監局及時進行了立案查處,在取得充分證據情況下,決定對認證機構給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理。
在此,質監部門提醒企業在選擇認證(咨詢)機構時,一定要查驗其有效資質,認真審核認證(咨詢)合同條款,區分認證機構和認證咨詢公司的業務工作范圍,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胡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