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開始,國家質量總局相繼修改和頒布了TSGQ70016——2008《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Q7015——2008《起重機定期檢驗規則》;TSGQ7001——2006《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規則》;TSGQ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多個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規則。(以下簡稱檢規)
這些檢規除了對部分檢驗項目進行調整和修改外,主要對特種設備車制造、安裝改造、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各環節、各自的責任、義務、工作內容、范圍進行了界定和明確。其主要內容是:
一、制造單位要對產品的制造質量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申請制造監督檢驗的產品必須是在企業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并出具自檢報告),再由檢驗機構進行制造檢驗。
二、使用單位對自有產權的特種設備安全運行負責。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培訓操作人員,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做好技術資料、記錄、報告的存檔工作。特種設備到期申請定期檢驗前,要求進行自檢,合格后出具檢驗報告,再申請檢驗。
三、安裝、改造單位要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改造合同內容、對所安裝和改造的特種設備的安裝和改造質量負責、在申請竣工檢驗前,先要出具自檢合格報告再申請監檢。
四、維護保養單位要對所承擔的維保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要簽訂維保合同、要建立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存入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檔案中。
五、檢驗檢測單位對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不是像以前那樣在沒有任何自檢的情況下只對特種設備的本身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檢測后,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結論,而是要對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執行相關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開展為保證和自主確認特種設備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的查證性檢驗。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安裝改造、維護保養單位的自檢報告或自檢記錄中的結論,是對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綜合判定,而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中的檢驗結論,是對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安裝改造、維護保養單位落實相關責任,自主確定設備安全等工作質量的判定。
按以上要求和規定,特種設備檢驗單位在進行監督檢驗前,特種設備的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先對設備進行自檢,合格后出具自檢報告,沒有自檢報告或自檢報告不真實,應視為違反檢規規定不具備檢驗條件,應不予檢驗。
然而,目前我們的檢驗檢測工作,還沒有完全按上述檢規要求去做。除了安裝、改造、大修的特種設備能提供自檢報告(有的也不是主動的,真實的)外,使用單位的定檢設備(尤其是數量較大的)沒有執行這一規定。我們檢驗單位的檢驗責任風險,仍然沒有減低,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沒有落實。這是我們各級監察、檢驗單位應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
這項規則得不到很好落實的主要原因有:
1.多年檢驗規則形成的模式及概念,使用單位只注意檢驗報告結論合格,就用,不合格就整改(甚至不整改)。而忽略了檢驗單位的檢驗只是設備本體當時的現場環境、條件、狀態下安全技術狀態的確認。而真正意義的設備安全運行是要靠使用者自主管理、維護、正確使用來保證的。所以目前新檢規對特種設備檢驗結論的制定就是基于上述思想來規定的。
2.檢驗單位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以及維護檢驗與使用的關系,沒有嚴格按檢規要求去做,尤其是定期檢驗,目前大多數使用單位還沒有執行先自檢合格再申請定期檢驗這一要求
3.監管和宣傳的力度不夠,目前的檢驗規則只局限在檢驗單位和監管機關,多數使用單位并不知情(有的即使知道也不落實)。這就需要我們監察和檢驗部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宣傳、培訓和監管,盡快實現規范管理和檢驗。
總之,檢驗單位的一切檢驗業務必須符合法規、檢規、標準的規定,否則一旦出現特種設備事故,將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甚至法律責任。(劉元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