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檢驗檢疫人員在對一批進口舊機電設備實施檢驗時,發現設備附帶壓力容器不能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和安全性能檢測報告,屬于無證到貨。檢驗檢疫人員遂根據有關規定對該批壓力容器實施銷毀處理,避免了因漏檢壓力容器而引起的質量安全事故。
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國家對壓力容器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實行制造資格許可、產品安全性能強制監督檢驗等制度。對境外企業制造的用于境內的壓力容器,境外生產企業必須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后方可進口。自2012年至今,張家港檢驗檢疫局先后查獲3批無制造許可的進口壓力容器,均依法作出銷毀處理。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在進口機電設備時應關注是否夾帶壓力容器。若夾帶有廢舊壓力容器或不能提供有效資質證書的壓力容器,須在境外裝運前及時剔除,確保符合我國安、衛、環等強制性要求。(丁強 施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