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于201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使我國出口到秘魯的產品能夠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
我國目前簽發的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有: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和亞太貿易協定、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及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
關稅政策所帶來的實惠,使有關貿易方獲得應得的利益,鞏固和發展與進口國貿易方已建立的貿易渠道,以求獲得更多的潛在商機。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為企業帶來的優勢日益顯現,出口企業把握時機,積極辦理相關證書,就能充分享受區域性優惠。以惠州為例,2009年,惠州檢驗檢疫局共簽發各種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3864份,為企業減免關稅約796萬美元。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是今年開始簽發的一種新證書,到目前為止,已有多家企業去當地檢驗檢疫局咨詢。為方便企業更好地了解相關手續,現將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有關簽證要求列出:
一、凡辦理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申請人,需預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有關備案手續。
二、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采用統一規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的填制說明。證書應當于貨物出口前或出口時簽發。
三、證書第6欄所列產品項目不得超過20項。
四、證書第8欄中所指HS編碼須填寫我國現采用的國際協調制度統一的六位HS編碼。
五、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做副本,并在重發證書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dated_”。
六、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下,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仍可在貨物出口后予以補發:(1)由于非主觀故意的錯誤、疏忽或締約各方法律認定合理的任何其他情形、沒有在出口時簽發原產地證書的,只要出口商提供所有必需的商業單證和由出口方海關簽注的出口報關單;(2)簽證機構確信已簽發原產地證書,但由于技術原因,原產地證書在進口時未被接受的。補發證書的有效期應當與原證書的有效期一致。
七、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相關規定執行。
(梁志紅) 《中國國門時報》
梁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