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稅區同樣需注意檢驗檢疫要求
——記一起未經檢驗合格擅自出口案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中旬,昆山檢驗檢疫局機電化礦科接到了一個特殊的電話,某電子企業要求我局對一批發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的線束簽發通關單,而當檢驗人員要求下廠抽批檢驗時,企業百般推搪后方告知大部分貨物已經不在工廠,而是已經發往上海保稅區倉庫,且其中部分產品已經被最終客戶提走使用。昆山局隨即立案。經調查核實,由于客戶催料,業務人員不熟悉檢驗檢疫流程,該企業已于9月6日將95%的貨物發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倉庫辦理入庫要求其提供通關單作報關用時該企業才發現未辦檢驗檢驗手續。在嘗試其他方式未果的情況下,企業抱著僥幸的心理,希望檢驗人員不下廠檢驗即倒簽出具通關單。昆山局認為,該電子企業的行為屬于未報檢擅自出口,涉嫌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以及總局2004年第71號令《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案件,但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值得探討的內容。首先,本案中銷售使用的地點是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表面上并不是直接出口,部分企業在閱讀法條時可能在理解上有所偏差,而本案中企業就曾就此提出過疑議。但實際上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71號令《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中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應檢物進出保稅區時,收發貨人(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實施檢驗檢疫,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因此,保稅區為代表的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同樣需要依據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其次,根據總局2009年第113號令要求,自去年8月1日起出口企業實施新分類管理,檢驗模式有所轉變,抽批檢驗的頻次有所調整。存在一些企業試圖鉆制度的空子,未經檢驗合格即擅自出口;以及個別企業對分類管理理解不夠透徹,認為已經實施分類管理后,即可先出貨后報檢的認識。從動機來看,前者屬于產品質量不穩定,希望鉆監管的漏洞,存在主觀故意;后者屬于對制度和流程不夠熟悉,為了加快通關時間而采取非常規操作,并非故意違法。因此,檢驗檢疫機構需要區別對待,通過加強對分類管理企業,重點對二類及以下企業加強宣傳溝通、明確程序與時間要求、提高檢驗效率,避免不熟悉業務流程,對通關時效存在疑慮的企業由于疏忽大意而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對存在主觀故意或產品質量不穩定甚至質量不良的企業,通過行政處罰、納入四類企業管理的方式將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規范出口檢驗檢疫秩序,做到執法公平、公正和公開。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 應檢物進出保稅區時,收發貨人(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實施檢驗檢疫,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昆山檢驗檢疫局 )
顏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