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防偽技術評審工作,根據《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及《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確認資格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組織開展。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受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委托,承擔資格確認范圍內防偽技術產品的防偽技術評審工作。
第三條 防偽技術評審工作應當遵守科學、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愿申請防偽技術評審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二)申請評審的防偽技術產品核心技術權屬明確,且申請方擁有該核心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條 申請方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的類別和防偽技術評審機構的授權范圍,自主選擇相應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并提交申請。境內申請方可以直接向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境外申請方應當經全國防偽辦向指定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書(見附件1)
(二)防偽技術研究報告。防偽技術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立項研發的目的和意義;
2.防偽技術特點和技術指標;
3.防偽特性的可靠性評價與分析;
4.應用領域,介紹該防偽技術和防偽技術產品已經或擬定應用推廣的行業及主要產品;
5.防偽技術產品完成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防偽性能檢測報告和防偽特征及安全、保密功能的驗證報告。其中,防偽性能檢測報告應當是按現行標準進行的全項檢測報告。
(四)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的實用特征、防偽功能、服務體系與安全保障能力與措施介紹報告:
1.主要防偽特征及使用方法介紹;
2.主要防偽功能的安全、可靠性措施介紹;
3.生產應用全過程的安全保障能力與措施、安全管理保障制度以及服務體系概述。
(五)防偽技術權屬證明。主要包括專利保護證明、對技術的使用授權證明或申請方對技術權屬的承諾等。其中,申請方的技術權屬承諾應當加蓋申請方印章和有申請方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申請者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