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萬里行11月22日訊】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直銷培訓,是指直銷企業對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和本企業的直銷員進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直銷基礎知識等各種培訓活動。”從該項規定可以看出,直銷培訓的主體是直銷企業,客體是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和本企業的直銷員,培訓內容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直銷基礎知識,表現形式是培訓活動。
“產品介紹會”是不是直銷業務培訓?
但在實際監管中發現,符合上述限制性規定的直銷培訓非常少。直銷企業大量的活動是以產品推廣會、業務溝通會、企業年會、產品講座、美容講座、營養講座等形式出現,這些活動與直銷員的個人推銷構成直銷經營的主要手段;而這些活動應為直銷法律法規所規制的。
《廣東省直銷培訓管理指導性意見(新)》(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指直銷培訓,既包括直銷企業對本企業直銷員和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直銷基礎知識等內容的培訓,也包括對直銷員、擬招募直銷員以推介直銷產品、介紹直銷方式、宣揚直銷企業、講授直銷技巧、分享直銷經驗等為主要內容的其他培訓、會議、講座等活動。”同時還規定,“本意見適用于已取得廣東省轄區直銷經營區域許可的直銷企業在獲批區域舉辦的直銷培訓。
直銷企業在開展直銷培訓時,應遵照此意見并向工商部門報備。直銷企業未獲得廣東省轄區直銷經營區域許可或在非獲批區域原則上不得開展直銷培訓,工商部門也不受理其報備”;而廣州作為試行地區,嚴格執行該《意見》。
在執行過程中,大部分的直銷企業理解并遵守上述規定,但也有個別未取得廣州直銷區域的企業在工商部門明確答復不同意其會議申請的情況下舉辦了所謂的“產品介紹會”,轄區工商分局依法對該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不過,雖然該案事實比較簡單,現場證據也較充分,但在案件定性問題上,卻引發了監管部門對直銷法規理解和運用的爭議和思考。
爭議焦點在于該直銷公司舉辦的“產品介紹會”是不是對直銷員業務培訓,能不能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意見》對直銷培訓的定義及《辦法》第八條“直銷企業不得以召開研討會、激勵會、表彰會等形式變相對直銷員進行培訓”等規定,可以將該公司的行為定性為違規培訓。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開的產品介紹會是正常的會議或者商務活動,不屬于直銷員業務培訓的范疇,該公司雖未獲得在廣州從事直銷活動的許可,但并沒有法律法規禁止其來廣州開會;《意見》屬于行政部門內部規定,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約束力,工商部門的執法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直銷培訓”實施細則亟待出臺
事實上,關于什么是直銷培訓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工商執法人員。《辦法》規定了直銷培訓的定義,但這一定義規定的只是狹義的直銷培訓,是法律法規對直銷企業作出的義務性規定,即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必須要對其進行法律法規和直銷基礎知識的培訓,使直銷員具有守法意識。但是該《辦法》又有多條條款規定了與該定義不一致的直銷培訓,如《辦法》第七條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培訓和考試”;第八條規定“直銷企業不得以召開研討會、激勵會、表彰會等形式變相對直銷員進行培訓。”這時,直銷培訓的定義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對直銷員、擬招募直銷員或所召集的其他人員組織的以直銷為內容的培訓、會議納入其中進行監管,相信這也應該是立法者的本意。如前所述,直銷企業大量的活動都以產品推廣會、業務溝通會、企業年會、企業文化講座、產品講座、美容講座、養生講座、營養講座等形式出現。這些活動與直銷員的個人推銷構成直銷監管的盲區,成為影響社會秩序的重大隱患。
筆者認為,直銷企業的培訓、會議活動主要分為三種:一種是直銷企業的內部會議,即所有的參加人員都是直銷企業內部員工的會議。這種會議應屬企業的正常會議活動,工商部門無須監管。一種是直銷企業的純產品介紹會,即針對普通消費者宣傳產品,工商部門只需按照正常的宣傳活動對其進行監管,不應視作直銷培訓。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直銷企業活動其他組織、個人對直銷員、擬招募直銷員或所召集的其他人員(如經銷商)組織的以直銷為內容的培訓、會議等活動都應該列入直銷培訓范疇,由工商部門依據《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筆者建議,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快出臺有關《條例》《辦法》的解釋或實施細則,著重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內容作出解釋,統一執法部門、直銷從業者和社會公眾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認識,從而提高直銷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在直銷培訓方面,應盡快通過對直銷培訓的內涵及外延進行解釋,細化直銷企業培訓活動有關內容,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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