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違法犯罪屢打不絕、屢禁不止、屢驅不散,不僅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還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和諧穩定。”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長梁志毅向澎湃新聞表示,傳銷類案件涉眾特性明顯,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社會危害性巨大。
為此,他建議從法律層面上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行為,降低此類犯罪的追訴標準,并允許對非頭目人員處以行政拘留。
代表稱打擊傳銷定罪難、取證難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就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梁志毅表示,從基層部門辦案實踐來看,依據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公安機關只能對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予以刑罰,但傳銷組織大多采用單線聯系、隱秘發展、份額傳承等規避手段,發展的下線人數是否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難以準確認定,導致難以追究傳銷頭目的刑事責任。
“傳銷案件證據收集也十分困難。”梁志毅說,部分傳銷組織借助網絡來實施其傳銷犯罪行為,通過將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等形式,增大公安機關的打擊難度。由于電子數據易被篡改和刪除,一旦服務器數據提取不及時或不全面,對傳銷組織的募集登記、層級管理、利潤分紅、發展人數等情況均難以在網站上找到相應的電子數據,導致相關證據難以被保全。
梁志毅還指出,即使成功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根據刑法規定,刑事打擊也只能針對30名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下線傳銷頭目人員,對其他人數眾多卻構不成刑事處理的傳銷中低層人員,只能進行行政處罰。
對于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人員,只能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由工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許多傳銷人員本身無正當職業及經濟來源,無法對其執行罰沒處罰,最后只能遣返或驅散了之,起不到教育震懾作用。”梁志毅說。
建議降低追訴標準,適當處以行政拘留
為有效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梁志毅認為,需制定全國公檢法系統內部統一適用的更加具體明確的實施意見,對“組織、領導”傳銷人員的具體追訴標準做出修改,確保各地公檢法機關在對傳銷案件的證據認識、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統一,增強依法打擊傳銷犯罪的震懾力。
“在刑事法律層面,應降低立案追訴標準,提升對傳銷的刑事打擊效果。”梁志毅表示,現有的追訴標準與當前傳銷組織出現的小規模分散聚集、裂變式發展、通過提高“入門費”門檻減少人員規模等新情況不相適應,建議將該標準修改為“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20人以上或者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網發布《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33條將組織領導傳銷行為列為處罰對象。
對此,梁志毅認為,應將傳銷人員區分為一般的參加者和組織策劃者,沒有發展下線、僅僅是參與傳銷的人員是一般的參加者,對該部分人員以教育、遣散為主。發展下線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則一律適用行政拘留,加大懲處力度,形成對組織策劃者的全方位打擊。
“傳銷者大多已經被成功 洗腦 ,社會適應能力較差。”梁志毅還特別提到,打擊傳銷的同時,應對傳銷參與者進行心理干預,防止他們“重操舊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