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介紹參加名為“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但是投入的5萬元卻無影無蹤,為補償損失,三個被騙的人找到了介紹人,要求介紹人歸還欠款,并逼迫介紹人寫下了欠條,進行起訴。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傳銷騙錢后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
王某、孫晴、劉某、關某四人是朋友關系。2010年,王某提起自己參加了廣西北海那里的一起名為“資本運作”的一項投資,收益頗豐,孫晴、劉某、關某三人就動心了。三個人都是做生意的,手頭有點積蓄,于是,王某就介紹三人加入了,每個人都往王某提供的一個賬戶上打了50000元錢。打了錢之后,孫晴等三人才發現,所謂的“資本運作”,實際上就是一個傳銷組織,需要發展下線才能有收入,否則,投入的錢等于是打了水漂。
明白了之后,孫晴等人就強烈要求退錢。錢肯定是退不回來了,孫晴等三人就把破財的怒火徹底轉到了介紹他們進行“資本運作”的王某身上。2010年9月24日晚上,孫晴等三人約王某在孫晴家開的店見面,逼著王某給他們每人出具了一份5萬元的欠條,要不然就不放他走,經過幾個小時的僵持,王某無奈之下出具了三份欠條,上面寫明因生意需要,暫借孫晴等三人每人五萬元,才被放走。
寫了欠條后,王某也留了個心眼,在有一次給孫晴打電話時,他錄下了電話錄音,錄音里兩人就糾纏于孫晴被騙去的50000元錢,說明了孫晴和王某是因為有其他糾葛才讓王某把款項先行墊付的。
2010年10月份,孫晴就持欠條起訴至北塘法院,聲明王某因做生意借錢急用,向自己借了50000元錢,約定一個月歸還,至今未還。王某則連稱自己是受脅迫寫下的欠條,并且寫了三張,但借款事實并不存在。
法官聽了當事人的陳述和電話錄音,發現本案比更非一般的民間借貸案件,欠條雖然屬實,但孫晴對其出借的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和另外兩個人的欠條都不能給出合理解釋,對電話錄音的真實性也不否認,所以她的陳述可信度不高,借條沒有反應真實的借貸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據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孫晴向本院提供的證據僅有一張欠條,其本人也無法自圓其說,證明存在真實借貸關系。因此本院判決駁回孫晴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非法傳銷本身的危害極大,我們首先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落入這種詐騙陷阱;其次,受騙后要用合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孫晴等三人落入了非法傳銷的詐騙陷阱后,采用了逼迫介紹人寫欠條、虛假訴訟等非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最終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值得我們去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