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原本不難識別的騙局,一種人所皆知的犯罪行為,何以屢禁不止、萬千民眾趨之若鶩?
傳銷之禍由來已久,刑法專門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亦好幾年了,盡管各方對此一直保持高壓態勢,但時至今日,它仍在大半個中國肆虐。傳銷的世界五花八門,大體可分新式傳銷、傳統傳銷及其兩者融合。新式傳銷以“資本運作”、“商務商會”等為旗號,在近年才新出現。傳統的傳銷尚有某種產品和某個公司為幌子,新式傳銷已打破這一常規,直接收取“入門費”。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較富人群的參與。
相形之下,傳統傳銷顯得較為低端,憑借人際網絡,大肆開展異地邀約,吃大鍋飯、睡地鋪,以“三商法”、“五級三晉制”等為手段,上當受騙的人年齡較小、層次較低。
傳銷涉案人群近年也由單一到復雜。除農民和城市無業者外,公務員、教師、大學畢業生、復轉軍人、實業家參與其中屢屢可見。在一些案件中,涉案人員更是呈現高智化、低齡化傾向。當前一些人生活壓力仍然很大,他們思變思富,無形中為傳銷活動擴散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新生代農民工、剛畢業的大學生以及復轉軍人,思維活躍、富于幻想、敢于冒險,求富心切,從而成為傳銷組織誘騙、“洗腦”,并通過“示范作用”繼續去迷惑和欺騙他人的對象。比起過去,如今許多新一代傳銷組織的行騙手法更加隱蔽,面目也更具“人性化”,對受騙群眾不再進行人身控制、集中授課,而是以“熱情”、“親情”、“人性”、“自由”的談話給受騙者“洗腦”。
一些受訪者認為,當前打擊傳銷的法律體系仍有待改進。現行傳銷立案追訴標準為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受訪者認為這一標準失之過高,建議改為“3級或30人”或“確實構成傳銷犯罪證據”。組織領導傳銷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節嚴重”條款又缺少具體標準,而詐騙罪50萬元就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使得傳銷主犯往往“主動承認傳銷罪”,以規避其他罪名。對目前無法處罰的中下層傳銷人員,對與非法集資等罪名交織行騙的傳銷,應制定專門法條。
此外,仍有少數地方部門對傳銷危害還不夠重視,認為打傳只是工商、公安的事情,造成這兩個部門“孤軍作戰”,執法銜接也不盡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