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區工商局對在玉林城區打著境外“香港聯創公司”名義,以“私募股權基金”為名目,從事新型網絡傳銷活動拉人頭謀取非法利益的范某進行依法處理。
根據群眾舉報,玉林市打傳隊安排工商、公安等20名執法人員,前往市人民中路查處了一涉嫌傳銷的出租屋。該出租屋是一名姓范的山東籍男子以“香港聯創公司”的名義在玉林設立的工作室,其在墻上張貼著《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的宣傳紙和《香港聯創基金全球配股分紅平臺》的說明圖,辦公桌抽屜里存放著“香港聯創基金股權分紅”的相關介紹內容的資料。
據范某稱:“香港聯創公司”是在香港創辦的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投資行業涉及礦產、地產、酒店、煙草等領域,現以發展會員私募基金的方式在全球募集資金投資在各個項目。只要對該公司進行各等級資金的投資,便可成為該公司的各不同級別的會員,加入公司后,每發展一個會員都可獲得不同的“獎勵”……
執法人員要求范某提供其經營“香港聯創公司”相關業務的合法手續,但范某稱,他從未到過公司的總部,也未曾辦理過該公司相關證件。
經查,至案發時,范某已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香港聯創公司”設在網上的銀行賬戶交納了3.5萬元人民幣,成為該公司的一名六星會員,然后發展了包括其本人在內的5名會員,獲得拓展獎和組織獎共3465元。
執法人員調查認定,當事人以境外“香港聯創公司”為名義,以“私募股權基金”為名目進行拉人頭謀取非法利益,便依法責令范某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處理。
法律支持:《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傳銷行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此外,《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