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深圳市榮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格科技公司)股權歸屬問題有了新進展。日前,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判決結果,駁回孫振國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對孫小玲要求確認登記在孫振國名下的榮格科技公司12.4875%股權屬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深圳中院認為事實依據充分,予以維持。
關于深圳榮格股權歸屬問題,從2016年3月份起開始顯露,到后續孫會喜偽造公章,變更法人到后續依法撤銷變更。而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審查,孫振國所代持股份的真實性成為了整個案件的關鍵部分,由于孫振國否認代持真實性,不配合履行變更股權的相關義務,導致整個變更程序受阻。孫小玲依法提出了訴訟。
孫小玲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孫小玲為榮格科技公司股東,持有該公司12.4875%股權(出資額為1000萬元);2、孫振國立即將榮格科技公司12.4875%股權(出資額為1000萬元)變更登記至孫小玲名下;3、確認孫振國、榮格基金公司之間關于榮格科技公司12.4875%股權的質權合同無效,并撤銷相關股權出質登記;4、本案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由孫振國、榮格基金公司全部承擔。
孫振國對此提出反訴,請求:1、解除孫振國與孫小玲于2014年9月10日簽訂的《委托持股協議》;2、由孫小玲承擔本案的反訴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孫小玲與孫振國簽訂的《委托持股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孫小玲要求將代持的股權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實際上也就是提出了解除《委托持股協議》的主張,雖然孫振國反訴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協議》的事實理由與孫小玲所主張的事實理由不一致,但兩者在請求結果上是一致的,故對孫振國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協議》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孫振國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800元,由上訴人孫振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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