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正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GB/T19580-2012),引導和鼓勵企業追求卓越,增強企業在新形勢下的市場競爭能力,中國質量協會決定在全國開展推薦、表彰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活動。為了規范推薦和表彰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是授予學習和實踐卓越績效模式,并在質量、經濟、社會效益方面取得突出績效企業的一種榮譽。
第三條 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表彰活動是在新形勢下質量效益型活動的延續和發展。卓越績效模式標準反映了當今世界現代管理的先進理念和方法,此項活動對于提升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四條 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推薦范圍為:工業(含國防工業)、農業(工廠化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工程建筑、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及商業、貿易、旅游、金融、保險等行業的國有、股份、集體、私營和中外合資及獨資企業等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
第五條 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由企業自愿申報,經各地區、行業質協和中國質協各分會擇優推薦,中國質量協會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審核后確定表彰名單。
第六條 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每年推薦表彰一次,具體工作由中國質量協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推薦條件
第七條 被推薦企業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生產及經營的企業,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積極學習和實踐卓越績效模式,并開展了自我評價(卓越績效模式自我評價表附后),而且根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GB/T19580—2012)的要求,經營績效突出,呈上升趨勢,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二、認真貫徹實施ISO9000族標準,建立、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已獲認證注冊;對有強制性要求的產品已獲認證注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三、認真貫徹實施ISO14000族標準,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企業三廢治理達標;
四、企業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
第三章 推薦程序
第八條 推薦工作由各地區、各行業質協和中國質協各分會負責實施。依據推薦條件,按名額分配要求,在本地區、本行業積極學習和實踐卓越績效模式的企業中擇優推薦。推薦數量同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
第九條 被推薦企業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和填報要求,填寫《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申報表》和《卓越績效模式自我評價表》,并附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上報所在地區、行業質協和各分會。
第十條 各地區、行業質協和各分會根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對上報企業材料進行確認后,確定推薦企業,填寫推薦意見,加蓋公章,按要求將必備的材料報中國質量協會。
第十一條 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推薦、表彰的日常工作由中國質量協會會員與事業發展部負責,對各地區、行業質協和各分會推薦企業的材料組織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中國質量協會審定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名單。
第四章 表彰與獎勵
第十二條 中國質協對經審定批準的企業授予年度“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榮譽稱號,頒發獎牌 、證書。榮譽稱號當年有效,可連推連獲。
第十三條 連續三年獲得“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可授予“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特別獎”稱號,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后,需重新申請推薦。
第十四條 中國質協通過舉辦年度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表彰會議,授予表彰企業獎牌、獎杯、證書和組織經驗交流;并在全國媒體上公布獲榮譽稱號的企業名單,擴大社會影響;同時在中國質協企業會員中推廣先進企業的成功經驗,引導更多企業學習和實踐卓越績效模式。
第十五條 受表彰企業可以在廣告、媒體上進行宣傳,并注明獲榮譽稱號的時間。
第十六條 建議企業對在爭創全國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先進企業工作中,貢獻突出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紀 律
第十七條 申報企業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獲獎資格。
第十八條 各地區、行業質協和中國質協各分會在推薦工作中嚴禁給企業增加負擔,整個審定工作必須堅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銷推薦資格,必要時通報其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質量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