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進一步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推進質量首善之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政策,質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的申報遵循自愿的原則,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好中擇優的原則。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的評定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得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原則上不超過5家,同時,另外設置不超過5家的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獲得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或組織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管理獎。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發揮模范帶動作用。
第七條 鼓勵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申報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積極推動科技創新企業、文化創意企業等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北京市倡導的新興行業企業積極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為加強對市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的組織管理,設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另設二名副主任,分別由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和市獎項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社會各界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社會組織人員組成。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研究、確定市政府質量管理獎工作的方針、政策,審核重要工作規范;
(二)審查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提請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擬獲獎名單。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辦工作職責:
(一)編制市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工作計劃;
(二)制訂評審人員資格標準及管理制度,建立評審人員庫,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三)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工作;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情況;
(五)負責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的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承擔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市政府質量管理獎,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持續改進效果顯著;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四)在鼓勵創新,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走在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國內或本市同行業領先地位;
(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管理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資質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在各類評獎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四)近三年在質量、安全、環保、衛生、勞動保障等方面出現重大事故,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事件;
(五)近三年內有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在市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工作開始之前,由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就獎項評選方案函商市獎項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經市獎項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與市獎項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會簽并印發評選工作通知。
第十五條 企業和組織申報。申報企業或組織如實填寫《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送注冊地區(縣)質量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各區(縣)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符合標準、申報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通過后,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評審辦。
第十七條 材料評審。評審辦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評審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材料評審和打分,并將評審結果報評審辦。評審辦遵循好中選優原則,按不超過評獎數1:2的比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辦書面告知。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
第十九條 綜合評價。評審組在現場評審結束后向評審辦提交現場評審報告及評分結果。評審辦對各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依據參評企業或組織的綜合評價情況以及北京市產業發展定位,提出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審議公示。評審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匯總,連同擬獲獎建議名單、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市政府質量管理獎和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提名獎候選名單。評審辦向社會公示候選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情況確定擬獲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 審定報批。由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就評選結果與市獎項管理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會簽,呈報市政府批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與市獎項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會簽并印發評選表彰決定。
第二十二條 頒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獲市政府質量管理獎和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頒獎。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向獲得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授予獎牌和榮譽證書,給予獎勵性經費資助200萬元;向獲得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授予獎牌和榮譽證書。市政府優先向國家質量工作主管部門推薦獲得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申報參評中國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管理獎的獎勵經費以及評審管理工作經費由市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獎勵性經費資助主要用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方法持續改進、標準制定、技術攻關、科技研發、實驗室建設等項目以及質量專業培訓、質量方面課題研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以弄虛作假或不正當手段謀取獎項的企業或組織,尚未授獎的,取消其評選資格;已經授獎的,經核實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所獲獎項,并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六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將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禁止將市政府質量管理獎和提名獎稱號及標志用于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和包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管理獎標志,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或組織獲獎后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和市獎項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聯合報請市政府撤銷其所獲獎項,并向社會通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布日期: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