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召開召回制度實施15周年媒體座談會,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15年來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發展歷程、工作成效及今后安排。
“召回不等于產品質量差,而是企業消除產品缺陷采取的主動措施,主動召回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針對社會各界對召回的認識誤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同志進行了解讀。據介紹,缺陷產品召回是國際上對產品安全監管的通行做法。20世紀70年代前后,美國、日本及歐洲多個國家和地區陸續建立產品召回制度。2004年3月12日,原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頒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標志著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截至目前,我國在召回領域共出臺1部行政法規、2部部門規章、1部規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26號令)、《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初步建立召回法律體系、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在相關產業中形成了產品安全防控、追溯和補救機制。截至目前,我國已累計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1769次,涉及車輛6925.04萬輛;實施消費品召回1828次,涉及數量5851萬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機構改革精神,市場監管總局和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布公告,將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工作的統一管理,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總署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并向市場監管總局通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途徑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市場監管總局向海關總署通報,由海關總署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建立了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制度。從2009年起,我國連續9年成為機動車產銷第一大國,機動車等移動源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我國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明確提出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為此,原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原環保部開展了對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機動車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關情況的調研工作,并結合我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的經驗,啟動了我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建設工作。目前,市場監管總局正在抓緊研究機動車排放召回中的問題線索管理、排放缺陷調查與認定規范、召回實施監督管理、機動車排放零部件質量擔保等關鍵問題。 (王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