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持抓早抓小抓常,對涉及民生領域價格違法行為露頭就打,絕不姑息,全力維護市場秩序�,F公開曝光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2020年2月12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市場監管局對新疆普濟堂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鐵門關市第195分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美洛昔康片、尼莫地平片等66種藥品未標注價格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罰款5000元。
案例2:2020年2月12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市場監管局對巴州米蘭光明藥品銷售有限公司鐵門關市第一分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藥店經營銷售的咳特靈膠囊、蒲地藍消炎片、阿莫西林膠囊等藥品未標注價格信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罰款5000元。
案例3:2020年2月11日,依據12315投訴舉報平臺反映線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疆健心源藥業零售連鎖有限公司第27藥店進行調查。經查,該店將進貨價格12元/個的某品牌口罩,按29.8元/個的價格銷售,銷售總量為20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6元,并處罰款1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