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公開曝光一批疫情防控期間借機哄抬物價、售賣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其中對涉嫌哄抬醫用口罩價格的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開出100萬元的罰單。
2020年1月23日,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12358價格舉報平臺舉報后,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位于官渡區星澤園小區的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嘉禾祥健康藥房進行檢查。
經檢查發現,該公司分別以38元/個的價格購進上海產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口罩(3M9502V+型)100個,以98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7.89%;以15元/盒的價格購進四川產泰諾爾牌隨棄式口罩75盒,以68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353.33%;以10元/包的價格購進江西產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25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0%。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通知其參加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當日下午召開的官渡區藥品企業提醒告誡。
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到會參加并領取了價格提醒告誡書。在官渡區進一步調查后發現,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在執法人員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后,僅僅適當下調了自吸過潓式防顆粒物口罩(3M9502V+型)和泰諾爾牌隨棄式兩種口罩的價格,但進銷價差率仍然達到78.94%和220%。且在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了提醒告誠會和下達了價格提醒告誡書后,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共11個品種的口罩價格,進銷價差率仍然達到57.89%-233.3%。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1月28日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涉嫌哄抬醫用口罩價格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査。目前該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擬給予當事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還公布了其他6個借機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罰款數額從1000元至5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