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疫情防控,湖南全省市場監管稽查執法人員嚴格執法、主動出擊、毫不懈怠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護用品(口罩)生產銷售和野生動物違規交易等違法行為,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案件,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持續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現將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執法第六批典型違法案件發布如下:
1、張家界市金某菊、鄒某、安某順等人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張家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對永定區的民安堂大藥房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查獲外包裝標注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一次性外科口罩)等內容的口罩350個。經初步調查,該藥房共購進上述口罩3000個,供貨人為安某順。隨后,張家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先后在永定區一心大藥房、銘宇大藥房、六味堂大藥房進行檢查,現場查獲與上述口罩標識一致的口罩共4550個,供貨人同為上述安某順。市局先后對上述四家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立案調查。1月28日,張家界市局接永定區局報告,該局在某公路出口處查獲上述安某順裝運的一次性口罩15余箱,共計30034個。1月29日,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該局執法人員發現在慈利縣城民心藥房銷售現場查獲“三無”口罩1550個,產品與張家界市局、永定區局扣押的涉案產品包裝標識一致,其供貨人員也為同一人。在市公安局配合支持下,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案追根溯源,又在慈利、桑植、永定查扣其上線待售的“三無”口罩216250只。
因案情較大,張家界市局對案情進行了研判和會商,認為是團伙作案的可能性較大,遂決定將慈利、永定、市局分別調查的案件實行并案,指定由慈利縣局對涉案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對其來源進行全面調查,并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以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偵查,現已抓獲犯罪嫌疑人18人,刑事拘留10人,取保候審3人(懷孕1人,哺乳期1人,疾病1人),上網追逃3人,確定繼續偵辦涉案人員39人,查扣涉案資金650余萬元,查明涉案金額近千萬元,扣押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口罩25萬余個,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2、長沙市岳麓區李某、陳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口罩案
2020年2月17日,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舉報稱,位于長沙市岳麓區觀沙嶺街道佑母塘路“巨人名車俱樂部”門口在哄搶大量湖北口罩,懷疑是假口罩。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聯合岳麓區公安分局趕至現場調查處置。現場調查發現:該名車俱樂部大廳內堆放28.1萬個口罩;該俱樂部門口擺放四臺車,車內共堆放“口罩”27.105萬個。上述“口罩”外包裝標識為湖北某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防護口罩”“無紡布口罩”,其中部分口罩內外包裝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不一致,部分口罩沒有標簽標識。據查,上述55.205萬個“口罩”為陳某所有。執法人員當場聯系陳某到達現場配合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證照,產品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檢驗合格報告,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將口罩予以扣押,同時向標示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函協查,并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產品進行檢測。
2月20日,經多方追查,市區兩級相關部門成功控制涉案上線供貨人員李某。據李某交代:2月15日晚,李某自駕黑色本田雅閣轎車至湖北省荊州市洪湖市的大沙湖服務區拿貨。2月15日、16日,李某分兩次從一自稱為“胡某”的個人手中,以2.6元/個的價格,購進口罩15.6萬個、46.6萬個,共計62.2萬個,并按2.9元/個的價格全部銷售給陳某。
2020年3月9日,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5份《檢測報告》,報告顯示3種類型口罩不合格,共計31.4萬個,其中:1.8萬個“無紡布口罩”NaCl顆粒物過濾效果不符合產品標示的GB2626-2006的標準要求;25.2萬個“一次性防護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Ⅲ級要求,防護效果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D級要求;4.4萬個“一次性防護口罩”樣品所檢項目口罩帶及口罩帶與口罩體的連接處斷裂強力不符合GB/T 32610-2016標準要求,過濾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Ⅲ級要求,防護效果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D級要求。
目前,陳某、李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3月11日將該案移送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并將案件線索通報給了生產廠家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長沙市開福區譚某涉嫌微信銷售不符合標準口罩案
2020年2月15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有人在微信群中高價賣口罩,其倉庫在開福區。接到舉報后,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對轄區進行摸排,并在伍家嶺街道一門面內發現被舉報人譚某存放的三箱口罩,共5500個,其中:部分口罩標示有生產企業,部分口罩內包裝上標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pcs ”,部分口罩內外包裝無任何標識標簽。當事人譚某無營業執照,未辦理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執法人員現場依法扣押了上述口罩,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2020年2月18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標示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函協查有關情況,并委托湖南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所對標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的1箱醫用口罩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被檢樣品受檢項目不符合YY 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標準要求。
經查,上述口罩是當事人通過微信從一名叫曾某的人手中購進,共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一次性防護口罩及“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8000個,通過微信方式共銷售了2350個,銷售金額共計9840元。
目前,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4、常德市武陵區某藥店涉嫌銷售無中文標識口罩案
2020年1月24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疫情防控巡查中,發現常德市武陵區某藥店貨架上共有尚未銷售完的口罩5800個,這批口罩包裝上無任何中文標識,且現場不能提供相關購進票據,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口罩依法予以扣押。
經查明,該店負責人朱某淼于2020年1月22日在微信“武陵區藥品流通交流群”中得知一名叫“張某”的人有大量一次性口罩銷售,隨后找“張某”購進了8000個上述口罩,并在店內銷售。購進價格0.6元/個,已銷售2200個,銷售價格1.5元/個,貨值金額12000元,違法所得1980元。該藥店銷售的口罩屬于一般防護用品,不具有醫療器械的特征和作用,其外包裝上沒有標注中文警示說明,且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生產日期,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1980元,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罰款計3600元。
2月4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涉及該案上線的有關線索移送給了公安機關,經公安偵辦,供貨人張某等3人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先后在長沙、常德抓捕歸案。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之中。
5、常德市石門縣胡某程涉嫌銷售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石門縣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胡某程涉嫌銷售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經初步核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石門縣局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0年1月30日,胡某程從一名叫楊某原的個人手中以2.5元/個的價格購買 “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個。然后,以3.25元/個元的價格銷售給石門縣易家渡鎮政府喻某熠200個口罩,以5元/個的價格銷售400個,共獲得銷售金額2650元。免費贈送親戚朋友600個,捐贈給石門縣紅十字會醫院600個,剩下的200個口罩被依法扣押。該批口罩標稱的生產廠家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外包裝上標示有一次性使用口罩,規格為每包內裝20只,生產批號為20191205,生產日期為2019年12月6日。經發函至河南省長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證實該批口罩不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胡某程經營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2020年2月13日石門縣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上述扣押的200個口罩,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6、郴州市永興縣某藥房涉嫌從不具有資質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群眾投訴稱永興縣某藥房銷售的“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質量問題,永興縣局執法人員接投訴后當日到永興縣某藥房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已無庫存“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供貨者的經營醫療器械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2月11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從一朋友處以2.5元/個的價格購進200個“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至2020年1月29日以2.5元/個的價格銷售完畢,當事人述稱供貨者不是做生意的,不能提供供貨者的經營醫療器械的相關資質證明,也不能提供該批“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購進隨貨同行單、發票。
當事人經營從不具有醫療器械資質的企業購進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
永興縣局于2020年3月3日,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罰款人民幣1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7、株洲市劉某涉嫌銷售失效防顆粒物口罩及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的防塵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核查,發現劉某正在銷售外包裝標識為“3M-9002”的防顆粒物隨棄式口罩,標識生產日期為20150113,保存期限自生產之日起5年,銷售當日已超過有效期,現場庫存數量570個;另銷售外包裝標識為“KN95型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外包裝未標識產品具體的生產日期,也未見產品合格證,現場庫存數量3600個。劉某不能提供上述兩種產品的購進票據。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上述兩種口罩進行扣押。經查,上述兩種口罩均為劉某從江銅集團(德興)實業有限公司德興銅礦福利廠購進,貨值金額為37300元,案發時銷售130個,獲違法所得780元。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1.沒收過期失效防顆粒物隨棄式口罩570個、沒收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的防塵口罩3600個;2.處以罰沒款合計23370元。
8、衡陽市馨某大藥房涉嫌從不具有資質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口罩)案
2020年1月30日,衡陽市南岳區市場監管局接12315熱線舉報稱:“衡陽市馨某大藥房銷售高價醫療口罩。”當日,經該局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購進一批醫療口罩4000個,每個進價1.5元,共計6000元。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醫療口罩的進貨憑證及產品檢測報告,該局于2020年1月30日立案進行調查。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
9、益陽市資陽區封某涉嫌銷售假冒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工業園集中區分發給干職工的口罩為涉嫌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醫用)、標示北京市衛爾康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生產注冊證過期的一次性使用無菌口罩,執法人員現場扣押口罩2760個,經查該批口罩是該園區采購員傅某從益陽市資陽區封某處購買。2月5日,該局對封某涉嫌銷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醫用)進行立案。2月7日,該局將以上兩種涉案口罩送檢,經檢驗上述口罩細菌過濾效率等項目均為不合格,為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醫用)。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封某涉嫌銷售假冒和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醫用)數量26000個,另查明封某銷售無中文包裝標識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0個,涉案貨值共計57800元。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據相關規定,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8日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10、郴州市嘉禾縣曾某涉嫌銷售野生動物制品案
2020年1月27日,嘉禾縣自然資源局執法人員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果子貍和竹鼠(死體)各兩只用于銷售,未能提供進貨憑據及合法來源證明。因管轄權爭議原因,經嘉禾縣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案件由嘉禾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19年12月期間,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縣城內一流動銷售人員處以480元購買了4只野生動物干制死體(果子貍和竹鼠各兩只)用于銷售;因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后經嘉禾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4只野生動物干制死體價值總計為1128元,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野生動物制品及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