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2月1日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
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虛構購進成本的;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