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難、公共安全、衛生狀況、擾民等問題并非群租房所獨有。再說,難道管理難,職能部門就可以粗暴地以硬性規定擠壓弱勢群體的生存權?難道被打擾,市民就可以把窮人趕出城市?不是早就有了《物權法》嗎?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了新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其中新增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違者——罰款。
這被普遍解讀為“禁止群租房”。
設置“人均租住建筑面積”紅線的原因是,按官方的解釋,主要有兩條:一是出租屋內人員居住過多,易導致各類隱患的發生,二是不利于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開展。
誰絞殺了弱勢群體的利益與此同時,多年來支持“禁止群租”的民間聲音也很是龐雜,如:群租人員混雜,帶來治安問題;衛生、噪音等擾民問題;改造房間帶來的隱患及群居本身的安全等問題;使用公共設施的人增多,帶來設施損耗報廢加快、配套資源可能不夠用等問題。
仔細分析,官方和民間兩種禁止群租的聲音,其核心分別是為了“方便管理”與“避免擾民”。也許,正緣于此,“基于民意”的禁止群租規定最終得以出臺。
這不免讓人有些后背發涼。因為,這意味著,強大的公權力和市民力量“合謀”絞殺了城市階層中最底層的以農民工為代表的最弱勢群體的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公權力階層的強勢人們司空見慣、容易理解,但相比農民工等城市最底層的弱勢群體,市民(包括中產和非中產)階層的相對強勢卻往往不易察覺。于是,本身就掌握不了多少話語權的社會最底層、最弱勢群體(也許他們屬于“少數人”)的利益一次又一次地被忽視、被切割了。
“公平”是制定法律法規的第一要義現代社會的一個常識是,管理問題、公共安全、衛生狀況、擾民等問題并非群租房所獨有。再說,難道管理難,職能部門就可以粗暴地以硬性規定擠壓弱勢群體的生存權?難道被打擾,市民就可以把窮人趕出城市?不是早就有了《物權法》嗎?
實際上,此前已有不少地方出臺了類似規定,如《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就明確規定: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否則,每超出1人罰款500元。也許設計者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弱弱地問一句,規定的設計者需要租房嗎?
不得不說,這是不知民生疾苦的、相當冰冷的一個規定。
就以深圳為例,目前其月平均租金大約50元/平方米,6平方米租金不過300元——在一些漂亮的中國經濟數字之下,也許有人會問,300元錢租金都付不起嗎?讓自己住得舒服一點不更好嗎?
正應了中國的那句老話:飽漢子不知餓漢子饑。是的,真有人租不起,或者說,有不少人愿意在房租上多做些節余——這也是蟻族、蝸居族涌現的原因。據網絡調查,這部分人主要是:農民工等低收入群體;剛畢業的大學生;單位集體宿舍員工,而且,這一人群的數字不小。雖然尚無全國的準確統計數據,不過以北京為例,媒體數據顯示,北京選擇合租或者群租的人起碼有20萬,住地下室的有10萬人左右。管中窺豹,可見一斑。
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公平”乃第一要義,但就“禁止群租”這一規定來說,實現了在一個偽問題基礎上的偽公平,頗有些黑色幽默的味道。
比照歷史與現實,我們只能說中國城鄉二元社會模式的慣性思維猶在,中國公民意識的成長、公民社會的建設仍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