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9年5月23日,下崗女工張合義與河南溫縣國土局原局長鄭軍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鄭軍在縣城的9間門面房以人民幣72萬元的價錢賣給張合義,但奇怪的是,合同中“出賣方”簽下的名字不是鄭軍,而是“王秀琴”。更離奇的是,在雙方發生糾紛后,警方調查發現,王秀琴早已于2004年7月因病去世。也就是說,張合義竟與死人簽下了一份買房合同。
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
文/圖 本刊記者 劉 暢


沁陽市王召鄉木樓村委會開出的王秀琴的死亡證明及王召鄉派出所出示的戶口注銷證明。

張合義在已裝修好的樓前。
“死人”賣房奇聞
“溫縣國土局原局長鄭軍借死人名義與下崗女工張合義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結果一房兩賣,騙取張合義人民幣59萬元……”2009年11月下旬,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后,遂趕赴河南對此事展開了深入調查。
溫縣位于河南省西北部,是焦作市的下轄縣,因境內有溫泉而得名,也一直以農產品四大懷藥和陳式太極拳而蜚聲海內外。
今年55歲的張合義,從溫縣棉站下崗后,正是以四大懷藥作為主打菜在溫縣縣城開起了飯店。
2009年5月初的一天,一心想把飯店生意做大的張合義,發現在縣城黃河路上的體育館對面臨街建起了一棟五層“商住兩用樓房”,其中一樓有9間門面房。“覺得那9間門面房位置很好,我就前去打聽房主是誰。”張合義對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說。
在得知“房子是縣人大鄭軍開發的”后,張合義輾轉聯系到了鄭軍。后雙方商定,九間門面房外加兩間煤球房作價72萬元人民幣。
5月18日,張合義按約定支付了鄭軍30萬元定金。因為當時九間門面房中尚有東面四間沒有騰出——“和鄭軍認識”的人正“友情使用”,故雙方約定待這四間騰空后,剩余42萬元款項一次性付清。5月23日,二人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文本是鄭軍提供的“帝苑·花園臨街綜合樓商品房買賣合同”,只不過,簽合同時,鄭軍特意在“帝苑·花園臨街綜合樓”上畫了一道——表示刪除這幾個字。隨后填寫了合同正文。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王秀琴號樓1-2單元底層9間房”,“該商品房總價款為720000.00元”;“一次性付款……買受人逾期付款……逾期超過30日后,此合同無效,出賣方有權另行出售該房屋”;“因出賣方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務糾紛的,由出賣方承擔責任……”
合同上沒有鄭軍事先許諾給的兩間煤球房字樣。“煤球房是合同外的口頭承諾。”張合義說。蹊蹺的是,填寫完合同內容后,鄭軍在“出賣方”一欄沒有簽自己的大名,而是簽上了“王秀琴”的名字,并加蓋“王秀琴印”紅章。“王秀琴是誰,我都沒見過呢!”張合義當時就問鄭軍,為何要簽“王秀琴”的名字?
鄭軍告訴張合義,王秀琴是溫縣教育局原局長王東武(剛退居二線不久)的姐姐,土地證上的名字就是王秀琴,并說這房子其實是他和王東武開發的,但因為兩人都是國家干部不方便出面云云。一番解釋后,文化水平不高的張合義也就在合同上簽了名——而這份“合同”竟連日期都沒有簽署。
合同簽完后,鄭軍便將署名為朱風營、王秀琴、王東橋、李娟的四份“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門面房鑰匙交給了張合義。張隨后投資10多萬元用于裝修門面、做門前廣告、購置飯店用品等。
因為鄭軍不停地催款,6月17日,張合義決定將剩余的42萬元一次性支付給鄭軍。當天上午,她先是從中國銀行取出29萬付給鄭軍,隨后又趕往農村信用社去取差額的13萬元。路上,“遇到個在政府上班的朋友小聲提醒我,鄭軍這人連他本家兄弟都坑——這么多錢,你敢一下子給完?你得謹慎點……”張合義告訴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當時就心臟一陣狂跳。”她忙向鄭軍提出,“看看門面房都騰出來沒有”,結果去了一看,“從西面數第四間門面房仍有人占著”。并且她發現,鄭軍原來承諾給她的煤球房也賣掉了。一番爭吵后,張鄭二人不歡而散。
一個月后,鄭軍在溫縣公安局一位民警的陪同下,到張合義的餐飲店催要13萬元余款。張合義重提鄭軍原來承諾的煤球房,鄭軍不耐煩地說:“合同上沒有寫,煤球房就不可能給你!”張合義不快地針鋒相對:“你如果說不給我煤球房,那我就可以說那13萬元也給過你了。”
張合義餐館的員工以及要求記者不透露其姓名的食客證實——這時,“鄭軍突然站起來說,張合義你好好看看我跟你簽的合同,其實那就是廢紙一張,你交的59萬元也打水漂了。你去告吧,你告到哪里都沒用……說完話鄭軍轉身就走了。”
第二天,張合義購買的9間門面房中,已經換過鎖的東面三間突然被撬,幾天前她差人搬進去的物品也被洗劫一空。接警的溫縣城關派出所調查發現,被撬的那三間房子居然被鄭軍以18.5萬元的價格,再次以王秀琴的名義出賣給了他人。
案件調查中,鄭軍辯稱:“按照合同,張合義付款日期已越期”,辦案民警當時便指出:“你那合同就沒簽署日期,怎么就超期了?”鄭軍在自己的那份合同上隨手填上“2009年5月23日”,說“填上不就完了”。他甚至和張合義商量:“能不能把你的那份合同拿來讓我再審一下?”結果被拒絕。
警方隨后對“王秀琴”的身份展開了調查。王秀琴的戶籍所在地沁陽市王召鄉木樓村委會,及王召鄉派出所向溫縣警方出具的證明顯示:王秀琴,女,漢族,1948年6月11日生,2004年7月因病去世。
“誰能想到,死人也會賣房,我竟然和一個死人簽下了買房合同!”張合義欲哭無淚。

“王秀琴號”疑似非法建筑
張合義并不是惟一一個和“死人”簽合同的人。事實上,幾乎所有購買“王秀琴號”樓的購房合同,“出賣方”一欄的簽名均為“王秀琴”。10余位戶主向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證實,他們購房合同的經手簽署人也都是鄭軍。
鄭軍交給張合義的四份“國有土地使用證”顯示:2004年5月10日,這塊土地被分割成四塊,同時劃撥給了朱風營、王秀琴(戶籍在沁陽市王召鄉木樓村)、王東橋(溫縣普通農民)、李娟四位個人作為住宅用地使用。
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了解到,朱風營、王秀琴、王東橋、李娟四人堪稱“一家人”,均為溫縣教育局原局長王東武的親眷——王秀琴是王東武、王東橋的姐姐,朱風營是王秀琴的兒子,李娟是王東橋的兒媳。
“看來鄭軍說這樓是他和王東武共同開發,是真的。”張合義分析。而鄭軍在接受溫縣警方詢問時也承認了自己開發房產的事實。
意外的是,記者還從溫縣建委了解到,“王秀琴號”樓沒有準建證,屬于非法建筑,根本不可能如鄭軍在合同中所說——“出賣方應當在房款交清后將建筑工程驗收后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以及為買受方“辦理房屋產權證”。
同時,“王秀琴號”樓的用地是一塊面積為1049.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按照國家法律,國有土地決不允許劃撥給個人使用,那么,“王秀琴號”樓的土地是如何弄到個人名下的呢?
溫縣國土局一位知情者告訴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署名王東橋等人的那塊地,原來是縣里劃出來想建市場的,后來市場不建了,鄭軍就想方設法給弄到手了。由于地塊大,以個人名義不好獲取,他就將地化整為零,分別以多個人的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證。”這位知情者還透露,“鄭軍1998年起就開始圈地開發房產了”,且都是“表面以別人名義干,幕后自己做老板”。
在溫縣實驗中學任教的李娟提供給警方的證言也證實,2004年5月,其公公王東橋說他們家在體育場對面的土地需要辦土地證,因為用一個人的名字辦理的話,面積太大不好辦,把土地分成幾塊才好辦,于是就用了她的名字。
溫縣警方的調查同樣顯示:王東橋[溫國用(2004)字第000182號使用面積263.5平方米]、王秀琴[溫國用(2004)字第000183號使用面積252.6平方米]、李娟[溫國用(2004)字第000184號使用面積279.0平方米]、朱風營[溫國用(2004)字第000185號使用面積254.2平方米]土地證所屬土地均為劃撥土地——鄭軍曾任溫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長助理、溫縣法院副院長、溫縣土地局局長、溫縣人大法工委主任等職,上述土地使用權證以國撥形式違規劃撥歸王東橋等四人使用,是否與其(鄭軍)職務有關需進一步調查核實。
而在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調查采訪中,另一位知情者給記者繪了一幅鄭軍在溫縣縣城與人合伙或單獨開發和待開發的產業項目地圖,地圖顯示,鄭軍在溫縣的房地產項目包括“王秀琴號”樓在內共有9處之多。
“鄭軍房產圖”中,溫縣縣城西關二街的原粉絲廠老址,位于縣城的繁華地帶,是一塊占地面積20多畝的國有土地。此地出讓開發時,本地和外地的很多開發商們都躍躍欲試。知情者說:“依法須進行‘招、拍、掛’,嚴禁暗箱操作,但人家鄭軍真是神通廣大,神不知鬼不覺就已經以別人的名義動工了……在溫縣也只有鄭軍想開發哪里就開發哪里,一路綠燈……”
“這與鄭軍當過國土局局長等職務有關系,另外鄭軍這人頭腦也特別靈活,孬點多著呢。”這位知情者說。
鄭軍的“官商”江湖
在河南溫縣,當地人對鄭軍的普遍評價是:“有錢有勢更有膽”。
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調查了解到,鄭軍,真名鄭小軍,“鄭軍”只是一個“江湖稱謂”。來自溫縣人事局的檔案資料顯示:鄭小軍,男,1954年生,從1972年起相繼擔任過溫縣城關供銷社通訊員,溫縣法院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溫縣法院副院長,溫縣縣政府辦主任,溫縣縣長助理,溫縣土地局局長(2000年,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并為國土資源局),溫縣人大法工委主任等職,目前退居二線。
知情人透露,退居二線后,鄭軍很少去單位上班,“每天都在他的恒昌置業有限公司售樓部辦公室賣樓”。
據記者調查,恒昌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實為任春旺,此人是溫縣縣城西關二街村上一任村支書。鄭軍與任春旺是“合作”關系。
鄭任二人的合作歷史,有據可查的資料可追溯到1992年。知情人透露,這一年,時任溫縣縣城西關二街村支部書記的任春旺,將該村一塊面積為2.9畝的集體土地,廉價租給了時任溫縣法院副院長的鄭軍。鄭軍利用此地讓其二弟鄭健開辦了“紅星涼鞋廠”。1994年,溫縣法院在“紅星涼鞋廠”的前方建起了兩棟法院家屬樓,鄭軍發現此家屬樓后面還有2畝多的一塊斜角地(仍屬于西關二街的集體土地),于是便去搶占先機。他首先將“紅星涼鞋廠”租來的2.9畝集體土地,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西關村民王某搞房產開發,接著又授意鄭健將那塊斜角土地和臨地的一條路占為己有。
2007年,鄭健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那塊斜角土地上蓋起了一棟5層20戶的商品樓,結果遭遇西關二街村王新安等村民的阻擋。后經與村民代表談判,鄭健答應按商品樓樓層的竣工時間,分期付給每位村民5萬元補償款。2008年5月,商品樓竣工,款項也如約全部付給了王新安等村民。沒想到的是,“當時鄭軍指使鄭健哄騙我們打個收條,結果收條內寫上了‘保護費’字樣。”王新安說。
3個月后,鄭健以受到黑惡勢力敲詐為名向溫縣公安局報了案,王新安等村民隨后受到了刑事追究,并被勒令退還了“贓款”。直到2009年10月,王國平(西關二街現任村支書)和任春旺出面,王新安等村民才得以“寬大處理”。“我們真的很冤枉,”王新安說:“鄭軍有權有勢,我們還不敢告,害怕一告又該被抓了……”
鄭軍的“合伙人”并不限于任春旺一人。知情者透露,經過多年苦心經營,鄭軍已經建立起了一個以利益為紐帶的“關系網”。“這些人在溫縣都很有名氣,也都特別膽大……用的都是任春旺的開發資質——‘子夏中學’、‘銀苑小區’等六七個項目已經建好,目前在建和籌建的有‘帝苑·花園’等幾個項目”。
“帝苑·花園”房產項目位于溫縣縣城司馬大道和振興路交叉口,2009年11月22日中午,記者來到這里時,一位新鄉獲嘉縣的施工者張國杰(音)告訴記者,這里沿街呈拐角形式建起的兩棟大樓就是鄭軍所建的賓館。“我跟著老丈人干,老丈人是從鄭軍手里接的活兒,”這位施工者還告訴記者,“這處房地產是溫縣前任縣領導批的,那個領導(指溫縣原縣委書記董安民——因受賄于2009年上半年落馬)被抓后,新任領導不讓再繼續施工了,鄭軍就讓我們偷著干……兩棟綜合大樓樓后面還有4棟已建好的住宅樓,也是鄭軍的……”
但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調查發現,鄭軍的“帝苑·花園”項目也是借別人的名義在做。“鄭軍賣房子從沒見過他給人開過發票,”一位知情者說,“光查偷漏稅一項他就夠罪了。”這與記者了解的情況吻合:包括張合義在內的“王秀琴號”樓購房者,鄭軍都沒有給他們開具發票。
“帝苑·花園那塊地大概有100畝,光地就值1000萬元,鄭軍那幫人有錢得很啊……”溫縣國土局的那位知情者感嘆。


鄭軍的別墅和座駕。
圈地引發教師“罷課”
更嚴重的是,鄭軍的圈地運動甚至引發了當地一所職業中專的教師罷課。
2009年11月22日,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在知情人的指引下來到了溫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這里就是子夏中學,現在租給了溫縣職業中專。名義上是鄭軍弟弟鄭毛的,其實也是鄭軍的”。知情人介紹,子夏中學原來是鄭軍的弟弟鄭毛開辦的涼鞋廠,最早占地僅8畝,鄭毛經營不善賠錢后,“鄭軍就在這8畝地的基礎上,逐漸擴張,后來不知道咋弄的,到建子夏中學時竟然圈占了80多畝”。
學校傳達室的一位鄭姓老人證實了上述說法:“這地原來是老涼鞋廠,后來蓋的這學校。鄭毛才30歲出頭,建這么大學校他哪來的錢,還不都是當官的出的?鄭毛家里有人當官啊。”這位老人還透露,“前幾年學校租給溫縣一中分校了,一年租金是100萬元,由縣財政撥款。后來,溫縣一中分校搬走了,縣教育局長(指王東武)又牽頭租給了溫縣職教中心(即溫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現在職業中專招生不多,每年也就五六百人,學費都加起來還不夠交租金的……”
高昂的租金使溫縣職業中專舉步維艱。記者了解到,溫縣職教中心的老師因工資發不下來,最近一直在鬧罷課,并四處告狀:“為啥教師發工資沒錢,學校有場地不用,每年還要硬著頭皮給子夏中學交100萬元?”
由于當天是周日,學校放假,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試圖聯系學校的相關管理人員和教師未果。
與教師發不下來工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鄭軍的豪車和別墅。在溫縣縣城黃河路與慈勝大街交叉口附近的銀苑小區,有三棟別致的聯體別墅,中間一棟就是鄭軍的豪宅。
11月22日下午1時30分,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到達這里時,一輛牌號為“豫AFL276”的白色別克轎車和一輛牌號為“豫H2953警”的白色現代轎車正停在鄭軍的家門口。記者調查證實:白色別克是鄭軍的座駕,而白色警車則是溫縣公安局副局長牛軍的專用座駕。
在鄭軍家門口等了近兩個小時,但遲遲不見二人出來,記者只好選擇了暫時離開。
當日19點30分許,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再次趕到鄭軍家門口時,發現鄭軍的“豫AFL276”白色別克轎車已經開走,“豫H2953警”白色現代轎車孤零零地仍停在原地。
次日,記者致電鄭軍,欲就相關問題進一步采訪。鄭軍回答:“現在不方便,改天我給你打電話聯系。”但截至記者發稿,鄭軍一直未有回音。

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書。

法學專家:鄭軍涉嫌犯罪
幫張合義義務維權的河南知名律師常伯陽認為,鄭軍借死人名義誘騙張合義買房牟利59萬元,隨后又一房二賣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
此外,常伯陽分析,鄭軍弄虛作假冒用他人名義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并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還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如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四)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常伯陽說,鄭軍開發房地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
眾成仁和律師集團(淄博)事務所于啟光律師、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的趙冬梅律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除了認為鄭軍涉嫌詐騙犯罪外,進一步指出鄭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溫縣擁有多處房地產、巨額資產已經遠遠超過其合法收入,其行為還涉嫌違反了《條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河南見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武江則認為,鄭軍等人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政法學院法學教授肖遂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鄭軍除涉嫌犯合同詐騙罪、違反《條例》外,還違反了國務院批準城建環保部頒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本身住房并不困難的情況下,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申購國有土地,并建成商品房對外銷售牟利,且在開發商品房時違反《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建設,其行為已經違法。
但問題是,目前張合義已經進退兩難。因為合同是和“死人”王秀琴簽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要是沒有上級領導關注我的事情,我就制造個轟動的新聞自殺。”張合義對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說。
她整天奔走投訴,精神已瀕臨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