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春的丈夫熊元初2005年購買了一份“康寧終身保險”,2008年丈夫服毒自殺,按照合同約定她作為受益人可以拿到3.3萬元的賠償金,但是中國人壽鼎城支公司卻稱熊元初是帶病投保,拒絕賠償。“保險公司的人一開始說不賠,后來又說可憐我是殘疾人,賠1萬5,他們逼我簽字,說不簽1萬5都沒有。”李紅春說道。王長生得知這一情況后告訴她,這只是保險公司的欺詐手段,她其實完全可以拿到全額賠償款。
周漢清與中國人壽的理賠糾紛已經一直拖了一年多。周的外孫胡琪彬出生時因先天性肛門閉塞而做了肛門成形術,讀小學后開始購買“學生幼兒平安”保險,2009年5月胡琪彬因直腸尿道瘺住院治療花費9000余元,據此周漢清向中國人壽鼎城支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但是一年過去了,保險公司既沒有給付保險金,也沒有拒賠通知書。在王長生的幫助下,他投訴到消協和保監會,中國人壽常德市、鼎城區兩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才于今年5月把一份未蓋公章的拒賠通知書送上門給他看了下,然后立即收回,至今沒有給他任何正式文件。
保險公司:我們拒賠合理合法
筆者就此電話采訪了中國人壽鼎城支公司負責人符志輝,符志輝稱保險公司對4人的拒賠或少賠均合理合法。公司目前對此也在積極的協商解決中,具體的情況不便多說!
而對于黃滿喜的保單情況,中國人壽鼎城支公司理賠部羅紅麗經理稱,自己部門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規范化程序來運作的,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黃滿喜女兒是帶病投保,屬于欺詐行為,所以既不賠償也不退保費。至于客戶投訴說保單是在業務員指導下填寫的,且2008年電視臺為其做過愛心報道,保險公司明明知曉其女兒的情況依然賣保險給他,羅經理表示具體細節并不知情,保險公司只根據保單判定他存在欺詐行為。
而對于彭運龍、周漢清、李紅春等3人,羅經理表示,目前已經和3人進行了溝通,也基本達成了協議。但她不便多言。
據了解,在筆者發稿前,除黃滿喜之外的3個保戶已經被中國人壽“協商解決”:彭運龍是當地郵局職工,中國人壽與郵局有合作關系,通過郵局領導做工作,并補償了1000元,令彭放棄了追索其他權益;周漢清獲賠2000元,加上保險公司上門賠禮道歉,也令他放棄其他權益;李紅春一開始投訴是有一個保險公司業務員(她親戚)支持,現在該業務員向保險公司妥協了,她也接受了保險公司2000元補償,放棄追索其他權益。黃滿喜是對維護權益最執著的一個,保險公司上門做工作,要退還他4000元保費,他拒絕了,后來保險公司重新出具一份拒賠通知書,不再理會他。
律師:保險公司未盡審查義務需承擔責任
江蘇省圣典律師事務所陳兆律師詳細了解4名農民的遭遇后表示,保險公司業務員代收保險費是一種職務行為,只要客戶有證據證明業務員收取了保費,保險合同就能成立。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業務員代客戶簽名,篡改保險合同,那么篡改后的合同非客戶真實意思表示,對客戶不具有約束力,應以原合同為準。
陳律師稱,保險合同多數系格式合同,合同對免賠事項均有規定,客戶未認真閱讀合同條款,而聽信業務員的單方承諾,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失,除非有證據證明業務員有虛假承諾的情況,否則很難免除客戶自身責任。同時,保險公司訂立合同時未認真履行對客戶健康狀況的審查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而不能將責任全部推給客戶一方。在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需根據各自過錯程度確定各自的責任。
通過以上個案可以看到保險業一個很大的隱患就是:業務員的代辦關系。因為此類業務員多為短期合同工,一些人為了工作成績最大化,有可能會做出一些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例如代簽、虛假宣傳等。保險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應承擔相關責任。陳律師建議,如確有投保需求,最好選擇保險公司營業廳直接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