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國際旅行社讓徐先生一直等待
本報訊 實習生孫瑾 記者賀于周攝影報道:“原定10月6日出發(fā),參加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港澳直飛五日游,出發(fā)前一天對方卻來電稱,由于組團人數不夠,出游延期,具體出團時間無法確定,違約金一事也未談起。”近日,南昌市民徐先生向本報投訴南昌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際旅行社”)。
出發(fā)前一天被告知“玩不成”
9月29日,徐先生與國際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由國際旅行社作為組團社,組織他與愛人兩人參與港澳直飛五日游,雙方約定出發(fā)日期為10月6日,兩人費用共3160元。為此,他專門向單位申請一周假期。10月5日中午,正當他們整理行李時,國際旅行社相關負責人卻打來電話表示,由于組團人數不夠,此次出游臨時取消。徐先生說,按照合同中約定,組團社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取消出團,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照相關標準支付違約金。他補充道,按照“出發(fā)前3日至1日通知,支付總額15%違約金”的標準,國際旅行社要賠償400余元違約金。就國際旅行社違約一事,徐先生多次找到對方協商,一直未果。
“部分顧客悔約導致延期”
就此,記者陪同徐先生來到位于二七南路冶金賓館五樓的南昌國際旅行社。客戶經理付強告訴記者,此次港澳直飛五日游組團人數為16人,當初與徐先生簽訂合同時,組團人數已達到要求。10月5日,該團中9人突然同時提出延期出游,導致組團人數遠遠不夠,只好取消。目前近期只有11月27日可能組團港澳直飛五日游,但此次是否可以成行仍不確定。
合同規(guī)定模糊可協商變更
江西華贛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楊指出,根據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夏楊認為,糾紛中雙方約定的合同關于延期出團規(guī)定十分模糊。消費者可與旅行社協商,對相關內容重新確定或更改。最后,經協調,國際旅行社承諾安排徐先生等人于11月22日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