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實名舉報皇明太陽能偷稅漏稅之后,來自甘肅酒泉的郭建琴又把皇明太陽能偷稅被認定的情況,實名舉報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郭建琴知道,皇明太陽能是擬上市公司。此外,郭建琴正在聯合更多的皇明太陽能經銷商,以便收集更多皇明太陽能收取貨款不 開具正式發票、涉嫌偷稅的有關材料。
皇明偷稅被國稅局查處
證監會關注皇明“問題”
7月12日,甘肅酒泉的羅正忠收到來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給妻子郭建琴的一封信,此時,郭建琴正在前往山東德州的火車上。
證監會的那封信不是普通的信件,羅正忠第一時間把信件的內容編成手機短信發給了郭建琴。
7月13日,中國商報記者看到了證監會寫給郭建琴的信件內容,全文如下:“郭建琴同志:你好,你反映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首發行政許可申請目前正在我會審核,對你來信反映的事項,我會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 理。特此函復。”其落款日期為“2010年7月7日”,落款處印章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民來信來訪專用章”。
郭建琴與皇明太陽能之間因代銷合同糾紛,已經打了7年官司,至今仍未有最終的結果。2007年、2008年,郭建琴先后兩次實名舉報皇明太陽能“偷稅漏稅”,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其舉報,于2008年5月23日認定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偷稅行為,并制 作了編號為“德國稽處(2008)11號”的“稅務處理決定書”。
“當時,我舉報的數額有二三百萬元。”盡管郭建琴對該“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偷稅的數額存有異議,但是,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已經認定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的偷稅行為。這多少讓郭建琴看到了些許希望。
2010年6月12日,郭建琴又把皇明太陽能偷稅的事實舉報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經和皇明太陽能打了7年官司的郭建琴知道,皇明太陽能正在張羅著準備上市。
事實情況是,皇明太陽能的確正在積極準備上市。記者注意到,2010年1月10日出版的《大眾日報》,刊登了一則“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接受輔導公告”,該公告內容為:“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現已開始接受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輔導。最終能否發行股票并上市,尚待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為提高股票發行上市透明度,防范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公司愿接受社會各界和公眾的輿論監督。”
2010年1月10日,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上述公告,對外宣布擬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緊接著,1月25日,山東省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就給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關于納稅情況的證明”,該證明說,皇明太陽能自成立以來,未發生偷稅、漏稅 。可問題是,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認定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偷稅行為。顯然,“關于納稅情況的證明”是一份內容存在虛假陳述的證明。
擬上市公司提供虛假納稅證明材料,會有什么后果?2010年7月12日,中國商報記者把皇明太陽能偷稅以及提供虛假納稅證明的情況,反映給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并列出采訪提綱傳真給證監會新聞處。截止到記者發稿時,證監會有關方面答復記者說:“正在 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經銷商舉報皇明偷稅被獎勵
國稅局未嚴格執行獎勵辦法
盡管早在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已經認定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的偷稅行為,但是,直到時隔兩年之后的2010年4月30日,郭建琴才得知舉報結果。
由于郭建琴是實名舉報,按照規定應該 得到獎勵。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2010年7月13日,在德州市國家稅務局,郭建琴提出要獎金時,得到的答復是,德州市國家稅務局已于2010年7月8日將500元獎金匯入郭建琴的丈夫羅正忠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
根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稅務機關對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或者罰款收繳入庫后,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根據檢舉人書面申請及其貢獻大小,制作《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 金額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后,向檢舉人發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通知檢舉人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然而,德州市國家稅務局在沒有向郭建琴發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的前提下,就直接把獎金匯出。
《暫行辦法》還明確規定:“檢舉人或者代領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
但是,郭建琴、羅正忠均未看到《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更沒有簽名,作為檢舉人的郭建琴就這樣“被獎勵”了500元錢。
郭建琴不理解,自己實名舉報的數額有二三百萬元,為什么只查處了三十多萬元?另外,在皇明太陽能偷稅被媒體披露之后,德州市國家稅務局又為什么不執行《暫行辦法》而急著直接把獎金匯出?這背后是否另有隱情?
“無偷稅”證明材料疑點重重
國稅局官員稱“記者干涉太多”
2010年6月29日,《中國商報·能源導報》刊發了《皇明擬上市被疑提供虛假納稅證明》,該文刊發后,一些網絡媒體紛紛轉載。對于該報道內容,皇明太陽能第一時間向“搜狐財經”發了聲明,質疑文章存在諸多偏頗,該聲明表示:皇明有當地國家稅務部門提供的 正規“無任何不良納稅記錄”的證明,且從未收到國家任何一級稅務部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據國家法律法規,表明皇明無任何偷稅行為。我們已經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此事,并保留對原發媒體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皇明公司所指的有當地國家稅務部門提供的正規“無任何不良納稅記錄”的證明,就是2010年1月25日,山東省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給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那份“關于納稅情況的證明”,該證明說,皇明太陽能自成立以來,未發生偷稅、漏稅。
在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已于2008年5月23日認定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的偷稅行為的前提下,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又為什么開具“無偷稅”證明?
2010年7月14日,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辦公室王主任接受中國商報記者采訪時說,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認定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偷稅行為,其“稅務處理決定書”是針對“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而不是針對“皇明太陽能股份 有限公司”。
王主任說,2010年1月25日,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關于納稅情況的證明”,是給“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而不是“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
“我們開具的證明,只是證明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證明出具之日,該公司自成立以來,未發生偷稅、漏稅行為。”王主任進一步解釋說,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是2010年1月5日辦理的稅務變更登記,我們證明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未發生偷稅、漏稅 行為的時間也就是從2010年1月5日開始算起,到本證明出具之日(2010年1月25日)結束。
難道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關于納稅情況的證明”,僅僅是證明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5日至1月25日之間的20天時間之 內未發生偷稅、漏稅行為?王主任給出了肯定答案,就是只能證明20天。
只證明一家公司20天內未發生偷稅、漏稅行為,開具這樣的證明有什么意義?對此,王主任說,因為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證監部門會要求出具公司納稅情況的證明。
“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和“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王主任建議記者去工商部門查詢。
隨后,中國商報記者來到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閱了“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工商手續。該局工作人員給記者提供了該公司“企業變更情況”、“外商投資企業遷入登記信息”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企業變更情況”記載了這樣的信息:“變更事項:名稱;變更前內容: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變更后內容: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其核準日期為“2009年12月30日”。
在“外商投資企業遷入登記信息”上,記者發現: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黃鳴,成立日期為1996年7月19日,注冊資本為5億元人民幣,折合7000萬美元,企業國別是毛里求斯。“經營范圍”一欄載明:“太陽能熱水器等太陽能熱利用產品、太陽能空調、 采暖系統、太陽能干燥裝置的研究、制造及技術服務;自產產品的銷售及售后服務;自用、自產產品和技術的進出口貿易。”
此外,該登記信息還顯示: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名稱”為“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核準日期”為“2009年12月30日”。
顯然,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王主任的上述解釋是“自欺欺人”。
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開具納稅情況的證明,正常的流程是什么樣的?究竟是哪個部門給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開具的納稅證明?對此,王主任竟然對記者不悅地說:你們干涉的有點多了。”不知道德州市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又會有什么樣的隱情。
能否提供真實財務信息
皇明上市計劃或將受阻
中國商報記者在采訪過程中發現,有皇明太陽能的經銷商反映,貨款被直接匯入皇明太陽能董事長黃鳴的夫人梁美意的個人賬戶,其中來自陜西咸陽的經銷商李文生向記者提供的7份“銀行卡業務回單”顯示,有7筆存款共計20萬4千元人民幣直接匯入梁美意的中國農 業銀行卡。此外,經銷商李文生還向記者提供了12份“中國銀行境內匯款申請書”,總金額為46萬3千元匯入了皇明太陽能的賬戶。經銷商李文生反映說,上述共計66萬7千元貨款,皇明太陽能公司都未給予開具正式發票。
來自甘肅酒泉的郭建琴也向記者反映,當時代理皇明太陽能時,也曾把貨款直接匯入梁美意的個人賬戶,并未給予開具正式發票。郭建琴說,其他經銷商也有把貨款直接匯入梁美意的個人賬戶的情況。現在根本無法具體統計究竟有多少貨款匯入了梁美意的個人賬戶 。
“這種行為,可能不僅僅是偷稅那么簡單了。”德州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王主任說。
有律師分析指出,公司貨款直接匯入個人賬戶的行為,如果是公司通過正常決策程序決定的,則其行為只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可能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公司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要求客戶將貨款匯入個人賬戶,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我準備再聯系一些經銷商,多收集一些皇明不開發票的材料。”郭建琴說。
此外,郭建琴反映:“我在德州中級人民法院查閱了卷宗,結果發現,在一份‘送貨明細單’上,皇明太陽能涉嫌偽造我的簽名。”
記者了解到,對于擬上市公司來說,不僅是要求在上市前一年輔導期中運作要規范,上市前三年的財務處理都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相關會計政策。由于公司的歷年財務報表在工商登記機關備案,歷年的納稅文件在稅務機關備案,并且,證監會發審委有關負責人 強調,這些原始資料一定不得修改,否則為虛假行為,因此,公司歷史上存在的所有不合規的做法都將 毫不保留地公開。其中,屬于會計賬務處理的問題,可以通過審計會計師調整,而如果存在不合法合規的問題,如果是實質性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則會形成公 司上市的實質障礙。
證監會發給郭建琴的信件顯示,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首發行政許可申請目前正在證監會審核。國泰君安有關人士接受中國商報記者咨詢時說,如果發審委通過,公司半年內可以上市。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發審委委員審核公司申請時應特別關注的問題之一便是“公司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是否存在虛假記載;所申報的財務資料是否合規,是否充分、完整、準確地反映公司的財 務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財務風險。”
貨款匯入私人賬戶、不開具正式發票、涉嫌偽造經銷商簽名……很難想像,一家存在這樣行為的公司,怎么能夠提供真實的財務信息,其企業經營又怎么能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
皇明太陽能董事長黃鳴曾經向參加搜狐2008“中國制造全國行”巡訪活動的記者說,一定要把自己的企業經營好了才有資格上市,資金鏈都要斷了然后再想著上市,那肯定上不了,而且會越來越緊張。當年,黃鳴對記者說,公司基本確定在年底登陸A股市場。
如今,一年多的時間過去了,皇明太陽能依然沒有上市。
看來,皇明太陽能需要盡快完善自己,否則,其偷稅等行為將會成為上市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