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到底能否自帶酒水進酒店消費?商家的“禁止自帶酒水”告示到底有沒有道理?近日,武漢一市民又為此和酒樓較上了勁。
自帶酒水起糾紛鬧得飯也沒吃成
6月3日中午,市民黃女士和親友一行自帶某品牌白酒到漢口“胖鍋軒”水塔店吃飯,店方告知消費者不得自帶酒水,黃女士作出讓步,要該店提供同品牌白酒,可該店稱無此酒,要黃女士等人改喝其他酒,被黃女士拒絕。為此,雙方僵持多時,店方服務員未讓黃女士等人點菜。黃女士遂向工商部門投訴。
江漢區水塔工商所執法人員隨后趕到該店,對雙方進行調解。黃女士堅持要店方書面道歉,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工商人士:不好簡單說此告示違法
火鍋店“謝絕自帶酒水”告示合法嗎?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江漢區工商分局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目前,武漢市并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酒店謝絕自帶酒水的做法違法。工商部門在日常調解中主要還是依照《消法》,視具體情況來調解。
武昌區工商分局工商學會秘書長方寶忠介紹,以前,外地曾有消費者自帶酒水進餐館消費,不料該酒是假酒,消費者出現中毒癥狀后與酒店鬧起糾紛。這些事件客觀上也導致一些經營者明確提出“謝絕自帶酒水”以免責。“不過,多數經營者拒絕自帶酒水還是出于牟利動機,因為一些酒店提供的酒水往往比市場售價要高出30%以上,從而獲得超出常規的利潤”。
方寶忠表示,消費者在選擇消費場所時,可與對方就酒水問題協商,其實不少餐飲單位為多做生意是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的。
省消委:向“謝絕自帶酒水”說“不”
對餐館的“謝絕自帶酒水”告示,消費者能說“不”嗎?記者采訪了省消委副秘書長王體年,他表示,省消委不時接到此類消費投訴,該委曾為此專門發過消費警示:餐館酒店不可“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
王體年稱,《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進入餐館酒店消費,飯菜和酒水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消費項目,當其選定其中的一項進行消費時,完全有權利不選擇另外一項消費,消費者選擇自帶酒水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個別餐館酒店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所以,餐館酒店“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應視為無效。廣大消費者可向“謝絕自帶酒水”的餐館大膽說“不”!
我省正立法約束“謝絕自帶酒水”
既然《消法》有規定,為什么“謝絕自帶酒水”仍時有出現呢?武漢市工商局有關人士認為,目前的《消法》對消費者權利的規定原則性強,操作性較差,有些條款亟待細化,如在“謝絕自帶酒水”問題上就時有爭議,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難以界定責任。
“自帶酒水的問題在我省即將有明確的法規條款來約束。”省消委有關負責人昨透露,目前,我省正著手制訂地方法規《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在此條例中,明確規定餐飲單位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否則將對商家進行處罰。
“有了這樣的法規,執法部門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就有明確的條款可依了。”該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