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在購銷某品牌啤酒時,先后收取啤酒供應商5.8萬元的“進場費”。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酒店收取“進場費”的行為屬商業賄賂,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05年10月份,瑞安市工商局經檢大隊接到群眾舉報,稱該市珍味樓酒店在購銷商品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工商人員調查發現,2004年12月10日,瑞安市一酒水供應商為推銷某品牌啤酒,以“專場費”的名義給付珍味樓酒店現金2.9萬元,2005年3月10日又以“進場費”的名義給付珍味樓酒店2.9萬元(在貨款中扣除)。2006年4月10日,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珍味樓酒店在商品購銷過程中收受酒水供應商的賄賂,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8萬元,并罰款1.7萬元。
珍味樓酒店于2006年9月18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瑞安市工商局撤銷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兩個月后,法院維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珍味樓酒店認為他們在購銷合作中對廣告牌位、倉庫、提供促銷人員吃住等方面投入了5.8萬元,向酒水供應商收取“進場費”合情合理,不屬于商業賄賂的范圍,遂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涉案的啤酒供應商為了銷售商品,向珍味樓酒店支付正常價款以外的款項,符合相關法規中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