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出事故2小時內報告
今天上午,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要在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條例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并對于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說明。
此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并于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
批發企業票據保存至少2年
條例還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處罰:最高可罰二萬元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出事故2小時內報告
實施條例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處罰:后果嚴重吊銷許可證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該條例采取措施并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禁肝炎從業者影響安全
條例稱,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同時,建立并執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此外,條例還指出,將重點抽樣調查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另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