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再次考驗企業誠信,考驗食品安全,一系列維權難題又讓消費者愁眉不展。日前,記者接到市民劉先生的消息,2009年5月他在茅臺鎮觀音寺社區一商店買到一件茅臺啤酒廠生產的“高原啤酒”,回家打開一瓶喝時,發現口中有異物,啤酒還帶著一點怪臭味,讓人感到頭暈,他急忙吐掉,仔細查看,原來里面有一條4厘米長的蚊香,啤酒業渾濁不堪,他再仔細看了其他啤酒,發現其中一瓶中有一些指甲大小的黑色雜質,大約有4、5片。隨后,他找商店交涉,商店稱他只是經銷商,要找廠家,劉先生隨后多次致電廠家,從2009年5月到10月,得到的答復卻是廠家的一拖再拖、避而不見、拒賠,缺乏誠信和責任心。記者就此事聯系茅臺啤酒企質部的孫新文主任時,她稱沒聽說過此事。
圖中:茅臺啤酒系列“高原啤酒”瓶中黑色雜質清晰可見
喝有雜質的茅臺啤酒后頭暈 朋友聚會引來尷尬
市民劉先生對記者說,他于2009年5月 在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觀音寺社區敬老院上一百米處一家商店買了一件茅臺啤酒廠產的“高原啤酒”,拿回家打開一瓶喝時,他發現口中有異物,啤酒還帶著一點怪臭味,酸酸的,臭臭的,很惡心,他急忙吐掉,仔細查看,原來里面有一條4厘米長的蚊香,啤酒也渾濁不堪,很多微小的黑色渣子懸浮在啤酒里。之后,感覺一直有點頭暈,雖然之后換了其他牌子的啤酒繼續喝,但他一直滴酒未沾,飯也沒怎么吃,后來到床上休息了幾個小時才好轉。
因為來的是貴客,這樣的一幕讓劉先生感到非常尷尬。他仔細查看剩余的啤酒,發現其中另一瓶里面也有雜質,有指甲大小的黑色雜質,大約4、5片,懸浮在啤酒中。劉先生遂向記者出示這瓶有雜質的、還未開封的茅臺啤酒系列“高原啤酒”,這瓶啤酒產自2009年2月23日,包裝完好,輕輕搖晃酒瓶,就會見到黑色雜質懸浮在啤酒中晃動。
為了討回一個說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劉先生留下了這瓶有雜質的啤酒,把其他啤酒退還給了商店。當然,一場聚會也鬧得有些不開心,讓劉先生心里留下很多別扭和遺憾。
多次聯系茅臺啤酒 廠家避而不見、耍賴拒賠
劉先生是一名教師,懂得一些法律知識。連日來,沒有招待好朋友的陰影讓他感到內疚。遂找賣啤酒的商店,要求賠償5件啤酒和500元精神損失費。但商店店主告訴他,他也是從茅臺啤酒經銷商手中進的貨,他答應劉先生可以退掉剩余沒喝的啤酒,但不會賠償劉先生,對于劉先生的賠償要求,他讓劉先生自己打電話和廠家聯系,到廠家理賠。
劉先生按照瓶子上的電話聯系茅臺啤酒廠家,廠家接電話的負責人咨詢了情況后,答應賠償3件啤酒,不答應賠償500元。之后劉先生等待了一周,一直沒有接到廠家的任何電話。6月份,劉先生隨后將有雜質啤酒的照片發往茅臺啤酒企業網站上的信箱內,并交涉了相關協商事宜,也是至今沒有任何回音。劉先生再次打電話交涉,廠家接電話的負責人稱在一周內派人員和劉先生,但之后又是一周無音訊。從2009年6月到9月,劉先生先后不少于10次電話聯系廠家,但廠家均以“已經安排人員過來商洽”、“近日在忙,稍后給您聯系”等借口一拖再拖。最后劉先生打電話過去的時候,接線人員竟然不高興地幾次掛掉劉先生的電話。
劉先生對記者說,從2009年5月到10月,他多次電話交涉,最終沒有得到茅臺啤酒廠方代表或有關銷售人員前來解決此事。幾個月下來,劉先生稱,他感到被茅臺啤酒玩弄了,茅臺啤酒置消費者的訴求和權益不顧,公然耍賴,茅臺啤酒廠家的做法讓他感到很憤慨,一個大大的茅臺啤酒廠,一個全國知名的啤酒品牌廠家,竟然缺乏誠信,缺乏社會責任心,對消費者的承諾一拖再拖、甚至避而不見,讓他很是寒心。
茅臺啤酒公司負責人回應不知道此事
記者致電茅臺啤酒投訴電話,接線人員聽明記者來意后,給了記者企質部的孫新文主任的電話號碼。記者隨后電話聯系到茅臺啤酒企質部的孫新文主任,向她陳述了消費者的維權情況,孫主任表示,公司從來沒有接到這樣的維權電話,公司是認真對待消費者投訴的。對于啤酒中的雜質問題,孫主任稱“我們遇到過啤酒里出現白色沉淀物的事情,都是蛋白質沉淀。但啤酒里出現黑色雜質以及劉先生所說的蚊香雜質的事情,我從來沒有見過”。
孫主任認為,沒有接到過劉先生的投訴電話,記者聯系到她都很容易,消費者劉先生也應該很容易聯系到她。對此,消費者劉先生認為“廠家怕媒體,媒體只要談到質量問題,廠家都會重視,但是作為弱勢的消費者個體,廠家卻經常敷衍了事,能拖延就拖延,能賴掉就賴掉”。
劉先生說,“一個簡單的事情,被茅臺啤酒廠家拖延到年底,可見他們多么不重視。我一直把有雜質、未曾開瓶的啤酒保存著,誓將維權到底,這次就想借助媒體和有關部門來討一個說法”。
有消費者評價,企業的消費者投訴系統和程序不規范、不及時、不到位,經常讓消費者找下面的一般工作人員,而一般工作人員卻解決不了問題,找企業負責領導又找不到,始終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
律師表示 可以起訴經銷行或者廠家追回損失
記者從盛產白酒的瀘州某律師事務所趙律師處了解到,針對劉先生這種情況,他表示此類事件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因為民法通則里規定,誰主張誰取證,而消費者由于時間、金錢和精力的原因,往往在拉鋸戰中敗落下來。關于賠償問題,他表示如果協商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而不是由任何一方說了算。賠償包括實際損失,如相關的電話費、車費、誤工費等,還有影響自己各方面的條件,如精神損失或有可能造成長期潛伏性的危害等。
他還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對于產品的質量問題廠家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不應以任何外在理由解釋推脫。如果劉先生所言屬實,在相關部門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可以起訴經銷商和廠方以追討損失。
對于劉先生維權事件的發展情況,我們將繼續關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