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議紀要
“大港頭中隊非但沒有根據麗水市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規,參照市區現有同類企業做好審批和服務工作。’的要求,依法行政,反而卻借《會議紀要》‘原則同意中凱公司混泥土項目進入麗水’為由,對中凱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任其違法。肆意踐踏法律的國家尊嚴。”村民鄭某氣憤地說到。
中凱的違法,大港頭執法中隊聽之任之,嘉城又是如何?
5月21日上午,記者前往了解嘉城違法的違法處罰。
分管碧湖中隊的張偉杰副局長(蓮都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麗水市執法局蓮都區分局合并辦公)不在,他電話里告訴記者,嘉城的案子在2007年的時候已經查處了,是由麗水市國土資源局查辦,要記者到市局了解。
然而,當記者趕往麗水市國土資源局時又被告知是蓮都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查處的,要記者到蓮都區國土資源局。蓮都區國土資源局經一圈了解后再次將記者“踢回”了市局執法大隊。市局執法大隊則以領導不在,要記者下午再去。
下午,記者應約來到市局執法大隊,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借了解情況走開。期間記者偶然接聽了該辦公室電話,得知07年的時候國土部門確實對嘉城進行過查處,當時查處面積是1800多平米(不足3畝),責令要求嘉城恢復土地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林地等農用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然而在嘉城違法占地范圍內,記者沒有看到任何復墾的耕地。也沒有任何責任人因為侵占基本農田受到刑事處罰。
5月24日,記者再次來到蓮都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張偉杰副局長表示,嘉城的案子將重新核查,如果確實存在違法,一定查處。而分管大港頭的王占祥也表示,中凱的案子在今年的3月已經重新介入,將按照相關條款一步一步走程序。
侵占近30畝的基本農田到了麗水市國土資源局為何只查處了1800多平米,2010年的案卷為何到了蓮都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就沒了下文?中凱、嘉城還涉及環保違法、質量不合格等一系列問題,本刊將進一步深入調查、采訪,及時披露事情真相。(記著 孫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