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們再看傳銷的第二種情形:通過發展人員并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根據聯合基因《三級批發制度》(2008版)的規定,“凡由經銷商直接批發單量而加盟的,則直接歸入該經銷商的銷售梯隊;由經銷商介紹加盟的,原則上歸入介紹者所在批發梯隊。”
聯合基因《全民健康基因系統工程》健康產業商業運作模式規定:一級加盟商發展的二級加盟商,該二級加盟商每批發或銷售一個檢測單給該一級加盟商返利680元;二級加盟商發展的零售級加盟商,該零售級加盟商每銷售一個檢測單給該二級加盟商返利380元。
另外“凡成功介紹一個潛在加盟商加盟并購單成為經銷商的,按該新加盟商首次購單量每單計提100元給予介紹人,同時公司將按同樣的單量撥出每單20元給予介紹人獎勵。經介紹加盟并直接向公司購單的,或新加盟商經他人介紹直接加盟購單成為一級批發商的,則每單120元介紹費由公司支付。”“上述獎勵由公司統一安排發放。需要由高級別經銷商支付的介紹費亦由公司代扣代發。凡由經銷商直接批發單量而形成加盟銷單的,不作為介紹加盟,不計介紹費。”從以上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聯合基因對加盟商實現嚴格的上下線(或梯隊)垂直管理制度,不能隨意串線,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這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中對該傳銷情形的規定。
綜上所述,聯合基因雖然想從形式上規避被認定為傳銷,采取了公司加盟的形式,但事實勝于雄辯,其銷售模式實際上還是通過人傳人的方式發展下線進行銷售,這是傳銷萬變不離其宗的根本所在。
誤導性陳述有欺詐之嫌
據投訴人表述,聯合基因通過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在中國境內公開向境內自然人銷售或承諾銷售其在香港上市的聯合基因股票(H.K00399),屬于違法和欺詐行為。
聯合基因在《全民健康基因系統工程》健康產業商業運作模式中規定,凡加盟成為零售商(社區店),可獲得即將在上半年上市的原始股5萬股的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大約0.1-0.2元/股之間,上市價格約為2-3元);凡加盟成為二級批發商(市級店),可獲得10萬-40萬原始股的優先購買權;凡加盟成為一級批發商(旗艦店),可獲得贈送10萬原始股和優先購買10萬-220萬原始股。聯合基因原董事長毛裕民、總裁秦義龍多次在大會演講中鼓吹(有錄像為證),聯合基因原始股票在上市后翻幾十倍,比五糧液的股票還要貴(當時五糧液的股價在100元以上),沒有任何風險。
聯合基因上述行為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違法情形:(一)聯合基因在中國大陸境內,未經證監會批準公開銷售即將在香港上市的所謂“原始股”,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所謂“公開”指向不特定對象或特定對象超過200人。(二)聯合基因原董事長毛裕民、總裁秦義龍在多次演講中夸大宣傳,違反基本的收益風險對等原則,片面夸大收益,對投資風險只字不提,造成了加盟商的重大投資損失。經查:聯合基因買殼間接上市后,股價最高達到0.89元,最低0.09元,目前價格0.139元,而加盟商從聯合基因股東手中購買的價格為0.2~0.3元(聯合基因取得股票時的價格每股才幾分錢),并且加盟商的錢很多是賣房子的錢或準備買房子的錢、養老的錢。(三)即便是這樣,還有大部分加盟商至今沒有拿到聯合基因承諾的所謂“原始股”,而這正是聯合基因當初誘騙大家、大家認為最賺錢的部分,但聯合基卻出爾反爾,還振振有詞地說:“不賣給你們股票是因為現在股票價格低,是為了你們的利益。”
綜上所述,聯合基因在發展加盟、進行傳銷時,違法銷售或承諾銷售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利用所謂“原始股”的暴漲作為誘餌,誘使投資人上當,不但騙取投資者的加盟費,還騙取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款,真是“一石二鳥”。
虛假宣傳構成合同欺詐
據投訴人表述,聯合基因在其組織的所謂“講座”、宣傳資料中進行虛假、夸大、誤導宣傳,構成合同欺詐。
聯合基因在其對外宣傳資料中稱:“提前十年預知腫瘤發生!”“打開生命密碼,主宰自己的健康!”“檢測結果準確率達99.9999%”,提出所謂“六零模式”,即投資零風險、經營零壓力、管理零成本、物流零空間、售后零服務、后續零投入。鼓吹“全人類任何一個行業,也無法與基因生物領域所代表的社會及經濟意義作比較。”“抓住歷史機遇,可能下一個比爾·蓋茨就是你。”
時到今日,基因檢測技術仍然不成熟,而在三、四年前,聯合基因就對基因檢測技術和基因行業進行夸大宣傳,鼓吹“零風險”“造富效應”,嚴重脫離實際情況。實際情況是什么樣的呢?投資者加盟后,除了自己要被強制花一萬多做一次基因檢測外,還要自費2000多元參加培訓取得所謂《遺傳基因技術服務咨詢顧問證書》,購買規定數量的檢測單成為相應級別的加盟商,之后根本沒有辦法推銷出去,檢測報告一般人無法讀懂,預測結果也只是一個概率,根本達不到99.9999%。
加盟的人全國各地都有,每個人的情況也千差萬別,有的將準備買房子的錢用來投資,有的將房子賣了想通過加盟發大財。
案例一:上海市劉新康發展了自己的兩個妹妹和身邊的朋友、同事,后來由于檢測單一個都賣不出去,朋友同事都說是劉新康騙了他們,有一個人拿著菜刀找劉新康拼命,說如果不退錢就殺了她。兩個妹妹由于當初加盟時家人都極力反對,如今上當受騙了,無法面對自己的家人和朋友,陷入有家不能回的悲慘境地。
案例二:北京王力成發展了朋友葉瑞娟、周金全夫婦,家里有兩代人是殘疾人,生活已經很困難,靠國家低保生活,當初加盟聯合基因為了能夠賺點錢,改變一下家里的境況,可以說傾全家之力,沒想到最后落了個血本無歸、傾家蕩產。
案例三:南京韓麗離婚后一個人帶孩子生活,后發展了兩個外國人,當時聯合基因承諾可以提供英文的基因檢測報告,但加盟后卻無法提供,兩個外國人找到聯合基因要求退款時,被斷然拒絕,該事件已造成了一定的國際影響。
聯合基因以合法的形式(加盟)掩蓋非法的目的(傳銷牟利),以虛假、欺詐手段誘騙投資者訂立合同,明顯違反我國《合同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無效合同或可以撤銷的合同。
所謂“合同”應屬無效條款
據投訴人表述,聯合基因提供的所謂《加盟服務合同書》、《健康服務購銷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投資者簽署的《加盟服務合同書》或《健康服務購銷合同》,是聯合基因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在合同中約定:
“購單滿30天不再退單”,所謂“購單”實際上并沒有實物的“檢測單”,況且檢測單也不同于商品或其他實物,實際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服務,沒有實物形態。
如果是商品或實物,它占用供應商的成本,可以約定超過一定期限不再退貨,一旦賣不出去可以自己用,畢竟它具有使用價值。但檢測單就不同了,首先在“檢測單”售出之前,對聯合基因沒有任何不利影響,不占用其任何資源,不需其承擔任何成本;其次“檢測單”不具有實物形態,沒有任何使用價值,賣不出去就等于全部損失。聯合基因在合同中約定“購單滿30天不再退單”,明顯屬于將風險轉嫁給投資者,免除自己的風險、加重投資者的風險,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檢測單銷售不出去,并不是投資者的過錯,而是基因檢測技術不成熟、不被大家所認可。
這恰恰反映出聯合基因當初的宣傳屬于虛假、夸大宣傳,錯在聯合基因而不是投資者,如果能賣出去誰不想賣出去,關鍵是賣不出去。聯合基因當初提出的“投資零風險”,對投資者來說是“巨大風險”,但由于有了“購單滿30天不再退單”,對聯合基因來說卻是“零風險”。
綜上所述,聯合基因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傳銷的本質,以欺騙的手段忽悠老百姓上當,又通過合同條款限制老百姓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足可以看出其精心設計、周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