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含軍隊生產經營單位)辦理車輛牌證規定
申領新車牌證,車輛須是列入北京市環保局《排入合格車型目錄》,改裝車需有《底盤合格證》,符合上述條件的到指定的檢測場驗車,合格后三個月內憑下列有關手續辦理牌證。
1、交驗車輛來原合法憑證。
(1)交驗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的銷售發票第二聯、交存第四聯。(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全掛車可不經工商驗證)
(2)國產機動車的《車輛整車出廠合格》。
(3)進口機動車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4)沒收的走私、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5)中央、國家機關報或部委調撥的機動車的調撥單。
(6)外地轉入車輛的原籍車管所出具的車輛檔案、轉籍通知單及交易憑證。
(7)因經濟賠償、財產分割等所有權發生轉移未進行新車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公證機關的公證證明。
(8)贈送車輛的贈送證明和國家主管部門或省、處自治區、直墨守成規市政府的批準證明,進口車輛還需要有《貨物進口證明書》。
2、交驗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
3、交存單位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4、《機動車登記表》符合規定,并加蓋單位公章。
5、城區、近郊區的單位購買汽車,須交存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認有效的停車泊位證明。
6、交驗已投保有效期為一年的本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據。
7、汽車、摩托車報廢更新,須提交解體廠回收車輛證明和更新機動車技術鑒定表、機動車牌證注銷單。
8、本市所屬的各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股在35%以上的企業)、集體企業等單位購買大、小型客車、摩托車,須交存北京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的批準證明。
9、合資企業、私營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并交復印件存檔,不能確認企業性質的交存市控辦或區縣以上工商部門證明。
10、外地駐京聯絡處或其它駐京分支機構憑派出地控辦批準單到我市控辦更換批準單。
11、提交已經檢驗并加蓋檢驗員章的“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和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12、關審進口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時申領臨時行駛牌照的須交回臨時牌照。
13、城區、近領區不予核發農用運輸車和各種摩托車牌證,遠近區、縣單位購置的各種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遠郊區、縣有摩托車檢測線的上線檢測車輛,無摩托車檢測線到交通支(大)隊或地區車管我人工檢驗,合格后領取“京B”號牌和行駛證。
14、領取號牌后按規定安裝,并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后,持備案證明、車輛照片、養路費交納憑證、待辦憑證十五日內到原發號牌車管所領取行駛證。(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