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簽協議轉讓或出租小客車車輛指標,出事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答案是該協議在法律上無效。昨日,昌平法院發布相關案件調研結果,指出車輛限購政策下的三個“捷徑”均存在法律風險。
簽協議規定各方責任無效
昌平法院法官邵敏介紹,2011年8月24日,市民姜某與康某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姜某將購車指標轉給康某,指標歸康某所有,指標不可與車輛一同出售,如果車輛出現違章等交通事故,由康某負責,與姜某無關。
但康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姜某并未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兩人簽署的協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協議,姜某被判處承擔事故所造成的部分賠償責任。邵敏表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是北京市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頒布并實施的,旨在落實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的狀況。《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的方式無償分配;指標的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
上述案件中,當事人就姜某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簽訂的《協議書》違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因此,最終法院判決姜某與康某簽訂的《協議書》無效。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登記人擔責
據介紹,北京車輛限購政策實施以來,參與車牌搖號的人越來越多,各種“捷徑”便應運而生,如買購車指標、租車牌、“買”備案指標。其中,買備案指標是:有些大的經銷商,把閑置車賣了或者報廢取得的更新指標,提供以租代售的服務。車主會把身份證原件給買方,簽署協議。
但是,這些“捷徑”均存在法律風險。邵敏介紹,首先買賣購車指標的合同無效。其次,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登記人擔責。實踐中,車輛登記人被判賠的案件屢見不鮮,如由于肇事車輛未辦理交強險,而作為車輛登記人也沒有督促使用人辦理交強險,導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保險賠償。即使購車指標轉讓協議注明賠償責任方為受讓方,車輛登記人也得承擔相應責任。
昌平法院提醒稱,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建議擁有指標的單位和個人不要轉讓購車指標、出租“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