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盡可能少掏錢,買房者追捧內部認購;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開發商熱衷內部認購。房地產專家提醒,提前通過所謂“內部認購”購買還沒有取得上市資格的房產,存在諸多隱患。
記者近日采訪發現,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由于參加內部認購而導致利益受損的情況并不少見。廣西玉林市某商業街的300多個購房戶4年前被開發商以“借款”的名義,每戶交了28萬元認購款,有的房子至今連影子都還沒有。開發商又要每戶交10萬元的“誠意金”,否則取消買房資格。由于當初交付認購款時簽訂的不是商品房銷售合同,所以房子的價格也發生了變化。購房戶楊女士說,當初開發商口頭承諾每套48萬元的房子,現在已經變成了80多萬元。記者向開發商核實購房戶的說法,一位姓黎的副經理表示:“絕對沒有48萬元一套的說法,至于社會上怎么傳出來的,我們不清楚。”
為了規范房地產市場,建設部頒發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及去年以來各地相繼出臺的一系列政策,都明令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以“內部認購”“內部登記”等形式變相銷售商品房。廣西房地產專業律師楊曉峰指出:“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開發商采取內部認購的方式售房,肯定隱瞞了一些應該需要但沒有得到批準的事項,購買這種房子的消費者,90%以上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楊曉峰認為,由于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內部認購”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參與內部認購,至少存在4重風險:一、房子可能建不起來,或者說不能按時交付使用。開發商如果遇到資金問題,項目會中途停工變成“爛尾樓”,無法交付使用。二、如果樓房建不起來,認購款可能取不回來。開發商有可能已把錢款挪用,而有的公司會直接宣布破產。三、購房者能不能如愿得到想要的房子也是個問題。如果開發商只蓋100套房子,卻接受了200個人的認購,那么即使交了錢也可能得不到房子。四、由于手續不全,有可能不能及時拿到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