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住后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或面積缺斤短兩,可否拒交物業管理費?
首先我們要認清兩種法律關系,開發商與業主之間存在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存在的是物業委托管理關系,二者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
房屋質量問題與面積問題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由于商品房買賣而產生的,與物業管理公司并無直接聯系,業主不能據此拒交物業管理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應由開發商與業主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解決,如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則構成了對物業管理合同的違反,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業主履行義務,交納物業管理費。
作為業主,一定要注意住房消費過程中的房屋買賣關系與物業委托管理關系,出現不同的問題由不同的責任人承擔違約責任。除房屋交付時存在這個問題之外,在房屋維修方面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希望業主能夠辨清責任的承擔者,避免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互相推諉,應該讓承擔責任者無法推托,以便業主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業主在入住時是否應當交納水、電、氣等入戶費?
目前,一些項目的開發商在入住時向業主收取水、電、氣等入戶費,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我國各地的規定并不相同。下面我們分別以北京、廣州二地為例談一下這個問題。
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號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七條規定:“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所以,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含在房價之內,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標明的費用”。
此外,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規劃市區內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北京市規劃市區內興建民用、工業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前款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是指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污水處理廠建設費。‘四源’建設費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繳納‘四源’建設費后,北京市有關市政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時根據交費范圍和協議提供相應的‘四源’設施,但從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上述規定明確說明不論是“四源”主干線,還是到具體項目的“支管”,費用都應由房地產商承擔。由此,開發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費用,而在實際交房時向業主收取水、電、氣入戶費不合理的,業主可以拒交。
在廣州,廣州市物價局1999年7月23日發布的《關于明確廣州市物業管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銷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確配套而新增加的設施,可收取下列費用,已明確的配套項目不得重復收取。
(1)公共防盜門費:按實際支出分攤,并需出示有關費用憑證。
(2)有線電視初裝費:300元/戶。
(3)管道煤氣初裝費:多層住宅3000元/戶;高層住宅3500元/戶。上述收費,物業公司必須向分管物價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后,領取《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始得收取,并接受業主及物價管理部門的監督。因此,在廣州對于合同中沒有明確配套的設施,開發商收取相關費用是合理的。
三、房子已買但沒入住,還需要交物業管理費嗎?
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義務直接源于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一種公共性服務,一個小區不會因為某一個人或幾個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會減少。雖然個別業主沒有實際在小區內居住,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對于小區內的保潔、保安、綠化、房屋及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經展開,并未因此而減少工作量和費用支出。物業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義務,業主們同樣也應依據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費的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不會因為個別業主沒有實際居住就停止,因此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從辦理入住手續之后就應如期交付物業管理費。
四、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因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而限制其出入小區嗎?
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有的物業管理公司采取了限制業主進出小區的做法,這是不對的。
業主基于物業所有權人的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因此有權自由進出其所在的物業小區,其他人無權妨礙其行使所有權。業主自由進出小區是所有權派生的權能之一,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妨礙業主對所有權的行使。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是基于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是業主的違約行為,但與業主進出小區的物權并無關系。將二者聯系在一起是不正確的。
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業主不交付物業管理費的違約行為所能采取的措施是有限制的。在業主違約拒絕交付物業管理費用時,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