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趙先生承租了一套位于樓房一層的二居室,與房主協議每月房租2830元,租期1年。入住后趙老先生才發現,室內溫度只有15攝氏度左右,還要把自家的電暖器用上才能保證室溫,趕上天氣較冷,把趙先生的老伴凍感冒了。老兩口想洗澡時發現,熱水器是壞的,無法正常使用。
趙老先生一氣之下,把房主投訴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由于合同上未對室內設施的新舊程度及完好程度作出明確規定,雙方意見不一,趙先生只得自認“倒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城分局特別提醒消費者,春天來了,流動人口多了,租房的人又多了起來,消費者租房的時候,一是要找信譽好、證照齊全、有資質的中介公司幫你把關;二是簽租房合同時,合同條款要詳細,未盡事項要簽訂補充協議,簽字前看清條款的每一項;三是對室內各項設施的使用情況和新舊及完好程度要實地考察,做到心中有數,防止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