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見“許可”,購房者不要交納購房定金
本報訊(記者 一青)記者日前從烏市房產局了解到,在2006年烏地區所有新開盤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截止目前均不符合《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的預售條件,還沒有一家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避免購房者上當受騙,烏市房產管理部門日前發出消費警示,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希望廣大購房者在沒有見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不要向售房人交納購房定金、購房認購金等以其它形式出現的房價款。
據了解,在新開發房地產項目中,達到預售標準還需多樣條件。而這些條件中也包括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條款。在開發商沒有具備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是拿不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購房者所交款項也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于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為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購房者利益不受侵害,規范烏地區房地產開發市場秩序,針對部分企業沒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未拆遷就進行預售收取訂金或房價款的違規行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目前正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并將對嚴重違規企業進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