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市場處在發育階段,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個別開發商利用它的強勢地位,做出了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此,根據消費者在房地產交易中常出現的一些消費糾紛及熱點問題,南寧市工商局發布2004年第一號消費警示。
購房定金歸還難
一些開發商利用消費者對定金概念的模糊認識,在收取購房定金問題上玩貓膩,為自己謀取利益。消費者交了1萬元定金預購某花園的商品房,并簽訂了《××花園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協議書規定“本協議簽訂后,如乙方(消費者)要求終止認購,需向甲方(開發商)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甲方同意,乙方所付定金不再返還,本認購協議書同時失效。”消費者交付定金后,商家才出示購房合同給消費者。
消費者認為購房合同有諸多條款不能接受,不打算購買房子,要求退還定金,但是商家以雙方已簽訂了《協議書》為由拒絕,致使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
免責條款不平等
一些開發商擅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增加不平等的條款,減免公司責任。開發商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補充規定:“如買受人因房屋質量問題延期接收的,須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維修申請。經雙方確認屬實后,由出賣人在20日內對該房屋進行維修,維修期內不承擔相應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開發商隨意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將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
條款還剝奪了消費者要求的賠償權利,違背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公攤面積霧中花
消費者在買房簽合同時,房地產商一般只告訴購房者公攤面積總數,由哪些部分組成,但各部分面積具體多少、怎么測算出來的,消費者并不清楚。公攤面積不透明、不公開公攤項目,業主與開發商的分歧也就產生了。
延期交房起糾紛
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期房時,以入住時間早為促銷手段。但是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后,由于資金、工程等原因,常常不能按時交房使用,致使購房者不能按時領到房子。
廣告承諾不兌現
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與實際交付房屋不一致的問題,也是廣大購房者經常遇到的難題。一些開發商為啟動消費者的購買意向,大肆做廣告來招攬購房者,可在消費者入住以后,這些宣傳承諾卻遲遲不兌現。
已售房產被抵押
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為爭取到銀行的貸款,擅自將已預售給購房人的房產抵押給金融機構,而且在整體工程竣工后未能按期向金融機構償還貸款,沒有及時解除抵押手續,從而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無法及時辦到房產證,在房產權利上受到威脅。1995年梁女士與南寧市顯亮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契約》,購買了高峰路價格為12.5萬元的一套房子,并隨后支付完了全部房款。但是,她所購買的房子已被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資產向銀行做了抵押擔保。梁女士等90多名業主至今仍然未拿到該套房子的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