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二手房”時,你會聽從中介的“勸導”乖乖掏出“意向金”嗎?市消保委昨發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付“意向金”時千萬要慎重。記者昨天從市消保委獲悉,今年7、8兩個月,消保委共收到63起關于房產中介的投訴,其中絕大部分體現在“意向金”上。
樓市的回暖使二手房變得搶手,消費者李林(化名)在購買一套二手房時,想和房東講講價錢,房產中介卻告訴他,當下二手房的價格天天在漲,如果李林真心想買,先交個兩萬元的“意向金”以表誠意,中介再拿著“意向金”去和房東談,并向他保證無論購買與否,“意向金”都是要退給他的。李林交了意向金后,和中介匆匆簽了個單據,一周后,房價沒有談攏,當李林表示不想買該二手房而向中介索回“意向金”時,中介卻指著單據上一行小字“三天后,該意向金自動轉為定金”,而按照《擔保法》有關定金罰則的規定,李林只得“啞巴吃黃連”,即使投訴也無法舉證了。
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目前,房產中介常要求消費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支付“意向金”,并在相關單據上注明“意向金自動轉定金”條款,而房產中介大多不會主動告知消費者該條款。只表示“‘意向金’一定會退”,消費者或是沒注意此類條款,或是聽信中介的口頭承諾而輕易付款。其實,“意向金”雖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但依據雙方約定轉為“定金”后,消費者如不購買該套房屋,則收不回該筆“定金”了。
針對眼下利率頻漲的現象,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如當初和銀行簽訂的“貸款抵押合同”是三年的“固定利率”,那么從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年內,無論貸款利率怎樣變化,都必須遵守當初合同上的利率,不要輕信銀行的“加息”說法。簽訂合同時,要看清合同條款,口頭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寫入合同內容,確保購房安全。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