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全省各市消協不斷接到消費者,反映在交齊購房款辦理入住手續時,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必須繳納金額1000元至2000元的裝修保證金,否則不給辦理入住手續。
消費者李先生在鞍山市鐵西一小區購買了一套85平方米商品房,在辦理入住 “手續時被物業公司告知要繳1000元的裝修保證金,否則不能辦理入住手續。李先生要求其出示收費依據,對方稱是行規,每個小區都在收。為了盡早入住,無奈的李先生只能支付。
據了解,物業公司向消費者收取裝修保證金的現象,在全省各市較為普遍,大多是在消費者辦理入住手續時收取,否則不給新房鑰匙。根據小區檔次不同,裝修保證金不等。如果消費者在辦理入住手續后不裝修,保證金就一直存放在物業公司處。
據省消協有關負責同志介紹,目前國家沒有關于裝修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據此,業主對于裝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業公司的義務,不需繳納任何費用。物業公司收取裝修保證金涉嫌亂收費,業主不交費就不予辦理入住手續涉嫌侵權。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收取裝修保證金。一般物業公司的理由是,收取裝修保證金是為了規范業主的裝修行為,保障公共設施的安全。物業公司收取裝修保證金沒有法律依據,消費者可以拒絕繳納。物業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建立的是一種物業服務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提供的是物業服務,其無權限制購房者的進戶行為。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屬于房產買賣法律關系,購房協議簽訂后,買受人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開發商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交房。如果開發商以購房者不繳納裝修保證金為由拒絕交付房屋鑰匙,涉嫌違約,買受人可根據合同約定主張逾期交房的賠償。
目前,許多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存在緊密的利益聯系,很多物業公司就隸屬開發商。開發商為了使物業公司獲取更多利益,往往將房屋的交付事宜委托給物業公司辦理。但是,物業公司的所有收費行為必須符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否則就是亂收費。業主有權拒絕。此外,基于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購房者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產,對拒絕交付房產的,購房者可以按照房產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交付房產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