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頻現“違約門”
在眾多來電中,記者發現,這些違約情況,大多都是因為賣主看到房價快速上漲而“捂房惜售”,但也有一些新問題,比如購房者對于房情不熟悉、簽訂合同缺乏規范意識等。
“今年3月,我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定金,拿了首付款和中間賣家一起去房產公司準備辦相關手續時,發現余款不能用公積金貸款,因為房子是建在商業用地上的商住用房。以前賣家從沒和我說過這個情況,現在我手頭也沒這么多錢。最近賣家說,我不來辦手續,就算我違約,要把房子賣了。這不是硬逼我違約嗎?”市民樓女士很擔憂。
同樣,市民殷先生也很不幸,他說:“今年,剛買了套房子,付了不少定金,結果,賣家的老婆說,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賣房是老公的主意,還偽造了她的簽名,她并不知情,這個合同不好算數,我該怎么辦啊?”
浙江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淵認為,樓女士不必太過擔心,如果賣方認為樓女士違約,想再次出賣房子,明顯構成“一房兩賣”,是違法行為。樓女士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相對而言,殷先生有點倒霉。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老公賣房時,偽造了老婆的簽名,如果殷先生沒有證據證實賣方的老婆知道或應當知道賣房的事實,雙方的合同就是無效的。不過,有過錯的一方理應賠償對方受到的損失。
維權你要學幾招
對于房屋買賣中的違約問題,我市法院工作人員指出,一般,法官要查實合同的違約情況,如果買房人確實違約在先,則根據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原則處理;如果合同因共有人不知情而導致無效,則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責令賣房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對沒有正當理由而公然違約者,則根據合同法規定,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
如何才能從源頭抓起,防患于未然?記者在采訪相關房產人士后也給大家支幾招。
首先,要認清所購房產產權性質,查清所購房產相關信息。購房人最好與賣方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驗房屋產權有沒有瑕疵,即產權是否完整,有沒有抵押、凍結,房改房是否符合上市條件及產權單位是否存在限制出售約定等。還要看清房產證上的房屋建成時間和建筑面積與中介方或賣方的描述是否一致。
其次,要看清中介證照是否齊全,看其提供的服務、合同是不是規范,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人士、相關部門的幫助。如果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暫不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最好約定“預告登記”條款,并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這樣即使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可防止賣方“一房二賣”。
再次,還要落實清楚賣方身份、搞清房屋是否在租,弄清房屋是否有設計變更、約定好戶口遷移問題、辦清物業交接工作等一系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