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
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站內的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團購網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盜用、仿效、抄襲其他網站域名、名稱、標識等侵權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制度、消費糾紛處理制度及專業的客服團隊,從技術和人力上保證投訴渠道的暢通,為消費者提供及時的疑難解答與反饋。消費者參加團購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團購網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消費者要求團購網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退貨、退款的相關規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法擁有的退貨、退款等權利。團購網站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團購商品或服務,不得設定過期未消費預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項只能退回網站賬戶等限制。
(六)記錄、保存交易信息。
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網站上發布的網絡團購相關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主體資質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其在該網站舉辦的最近一次團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于兩年,團購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團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于兩年。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七)規范團購促銷活動。
團購網站經營者開展秒殺、抽獎等促銷活動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工商總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關于抽獎式有獎銷售的規定,禁止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鼓勵團購網站經營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機構對秒殺、抽獎等促銷活動進行監督,保障促銷活動的公平、公正。
三、加大監管力度,維護網絡團購市場秩序
針對目前網絡團購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立足職能,加強網絡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加大對各類網絡團購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團購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著力建設規范有序的網絡團購市場經營環境,促進網絡團購行業健康發展。
(一)建立團購網站經營者主體數據庫。各地應當結合建立網絡經營主體經濟戶籍工作,以本地實體經濟戶籍為依據,以工信部門備案網站數據為基礎,以網上搜索、經營者自報、工商所普查等各種方式為補充,查清本地區團購網站設立情況,建立團購網站經營者主體數據庫,并做好數據庫的動態更新維護。
(二)積極開展網上巡查,查處網絡團購違法行為。各地應當依照《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團購網站經營者切實履行相關法律責任和義務。積極推進網絡商品交易信息化監管系統建設,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積極開展網上巡查,將團購網站作為重點巡查對象,開展對團購網站的日常經營活動監測,及時發現和查處網絡團購經營活動中的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非法有獎促銷、不公平格式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規范網絡團購經營活動中前置許可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銷售行為。
(三)制定和推廣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團購網站與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團購網站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合同多數并不規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現象較為嚴重,是造成網絡團購糾紛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應積極制定推廣網絡團購合同示范文本,引導和規范網絡團購合同當事人的簽約履約行為,明確團購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切實保護團購消費者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有效規范網絡團購市場交易秩序。
(四)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各地應當積極探索研究有效維護網購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和措施,通過與團購網站建立消費維權工作聯絡機制、指導監督團購網站經營者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在團購網站設置消費投訴舉報電子標識鏈接等多種形式,多方位開辟消費保護渠道,及時受理處理團購消費投訴舉報,及時查處侵害團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各地應積極開展網絡消費者教育,將網絡團購違法行為和案例及時通過發布警示信息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提高團購消費者防范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五)鼓勵支持團購網站加強自律。促進行業和企業自律是維護網絡商品交易秩序、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抓好團購網站經營者自律的指導監督工作,引導團購網站誠信守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團購網站經營者通過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及先行賠付等制度和使用第三方支付等方式,保障網絡交易安全,維護網絡交易秩序。鼓勵團購網站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