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
【原告干善慶】
法院曾錯判“一房兩主”?
干善慶還拿到了法院的另一份判決;2002年,天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建設公司(簡稱天津二建開發公司)也將騰宇公司告到天津一中院。
天津二建開發公司訴稱,1992年,該公司和天津市紅橋區平房改造辦公室共同開發危房改造工程,因資金短缺,該公司完成拆遷和樁基等工程后,于1995年將該項目轉讓給天津惠亨貿易公司。1997年,惠亨貿易公司將該項目轉讓給騰宇公司。紅橋區建委召集各方確認,將該樓B座的6、7、8、18、19、20層抵償天津二建開發公司先期支付的拆遷補償等投入。1997年,原被告簽約補充確認。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上述樓層歸屬。
判決中,天津一中院稱,騰宇公司經公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理并判決確認該工程B座的6、7、8、18、19、20層的房屋歸天津二建開發公司所有。
干善慶的妻子李女士稱,天津二建開發公司和騰宇公司的糾紛以及一中院的上述判決,他們最初不知情。后來得知上述判決后,去一中院反映,被告知“你們的裁定在前,不用擔心”。
樓價10年漲億元誰來賠?
干善慶的律師韓一村認為,天津市一中院對早已執行完畢的案件,在沒有任何理由和根據的情況下作出新裁定剝奪了干善慶的物權,屬于錯誤執行,給干造成了巨大損失。退一步講,即使新裁定正確,作為房屋實際所有人,干善慶天然地享有溢價利益,該案房產價格如今已升值一億元。一中院應對十年間房子的溢價部分給予賠償。此外,如10年前不裁定“以房抵債”,干善慶的455萬再投資的增值同樣巨大。因此天津一中院理應為其執行錯誤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