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國土局一再錯發土地證
2002年下半年,事情發生了一些轉機。
先是熟悉土地手續辦理流程的房玉奎在一位縣領導的推薦下,在退休后來到碧霞山旅游公司任職;隨后,新縣長畢建華上任,親自來到碧霞山風景區主持現場辦公會,協調碧霞山旅游開發項目。
記者在《關于碧霞山景區建設相關問題的縣長辦公會議紀要》上看到,會議決定用重新丈量的方式,解決碧霞山旅游公司與部分村民之間在使用土地面積及四至邊界上的爭議,“根據土地法有關征用土地的規定,按照有利于景區長遠發展和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的原則,采取‘一次征地,分期付款’的方式由公司征用,并由公司負責所征土地附著物補償”。
此外,因村民提出需要為他們在河邊留出一條道路,因此,征地的面積變成了59.47畝。剩下的2.93畝再通過拆遷幾戶村民住宅來實現。
“這等于說,之前的征地無效,要重新征,重新申請土地證。”房玉奎說,此外,土地補償標準也從每畝8000元提高到每畝1萬元。”
于是,按照縣長辦公會的要求,碧霞山旅游公司與灤平縣土地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當時國土資源部應該已經制定了2002年版的土地出讓格式合同,但不知為什么,我們去簽的合同是1994年版的。”房玉奎說。
但碧霞山旅游公司并未太在意這一細節。他們在簽完合同后,按要求交納了50余萬元的征地補償款——這一次,縣土地局還是讓公司把錢直接給村民。“這次老百姓收了,我們也拿到土地證了。”張新峰說。
于是,碧霞山旅游公司于2002年11月領到了第四本土地證——這編號為“灤國用(2002)字第024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用途為“旅游業”,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終止日期為“2042年11月17日”,使用權面積為“39645.47平方米”(即59.47畝——記者注)。
但這本土地證最終也“出錯”了。
據房玉奎介紹,那時,國家關于征地的法律法規正好有變動,縣級政府征地的面積不能超過3畝,“再加上縣土地局局長換了”,碧霞山旅游公司得到的這第四本土地證并未在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張新峰告訴記者,他在2004年多次去縣里詢問第四本土地證的效力,得到的答復是該證“合理合法”;但他在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查詢第四本土地證的備案情況時,被告知“不清楚此事”,“沒有備案”。
施工過程中,碧霞山旅游公司與村民又發生了糾紛,旅游開發項目再次停滯。公司去找縣國土局協調,但沒有太大進展。此外,之前答應補征的2.93畝土地也毫無音訊。公司又陷入了辦好了證卻無法開工的漩渦。